台灣網2月11日消息 臺“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辦特別費案,目前仍有200多名被告案件尚未偵結。臺檢方人士指出,由於“會計法”及“審計法”規定機關原始憑證保存年限,部分案件檢察官無法向相關機關調得時間逾10年的單據及領據,檢方未來恐對這些案件予不起訴處分。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特偵組”去年4月2日成立,隨即接辦多件特別費案,至今仍有多件未偵結,包括臺聯黨臺北市議員參選人廖林麗玲2006年11月24日告發27名“檢察首長”特別費案,以及民進黨“立委”高建智與蔡啟芳11月23日控告歷任臺灣地區副領導人、“五院院長”、“檢察總長”及“審計長”共26人涉及貪瀆案。
國民黨“立院”黨團也在去年多次告發“首長”特別費案,包括5月1日告發102位民進黨籍“內閣首長”特別費案;5月15日告發陳水扁臺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民進黨“立院”黨團同樣在去年5月17日告發國民黨執政時代的歷任“內閣首長”共97人特別費案。
檢方人士指出,雖未偵結特別費案的被告人數達200人以上,但檢方向相關單位調閱原始憑證發現,部分被告離開所服務公職的時間已超過10年,相關機關會計單位已依“會計法”或“審計法”規定,將原始憑證銷毀,無法調閱取得。
檢方人士表示,檢察官若無法取得被告特別費單據或領據等原始憑證,無法就犯罪事實舉證,這些被告可能將被依犯罪嫌疑不足,予不起訴處分。(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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