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國家安監總局獲悉,近日安監總局公佈了《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煤礦領導沒有下井,一旦發生事故,最高可處煤礦500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責任人罰款上年年工資的80%。《規定》將於10月7日正式施行。
《規定》對煤礦領導不下井煤礦出事故後的罰款和煤礦主要責任人的罰款進行了細化規定。
煤礦領導不下井煤礦出事故,發生一般事故,對煤礦處以20萬元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處以50萬元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處以200萬元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的事故,處以500萬元的罰款。
煤礦領導不下井煤礦出事故,發生一般事故,對煤礦主要責任人處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安監總局方面表示,各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於受理的舉報,各地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依法從重處罰。
■ 條文
●重大事故責任人終身禁任礦長
《規定》稱,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對其主要負責人暫扣或者吊銷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
●領導不下井出事故煤礦可被關閉
《規定》還明確,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依法責令停産整頓,暫扣或者吊銷煤炭生産許可證和煤礦安全生産許可證,並依照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礦領導下井情況將在煤礦公示
為了防止煤礦領導作假,《規定》特別提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其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記者邢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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