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12日)從韶關市紀委獲悉,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並報省委批准,決定對“8 14”案件中該市涉案違紀省管幹部葉樹養、朱金雄、李曉春、譚章明、華培強作出紀律處分。
據了解,有關部門決定給予原韶關市公安局長葉樹養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沒收其非法所得,上繳國庫;給予原韶關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朱金雄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由正廳級降為副廳級;給予原韶關市委組織部長李曉春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由副廳級降為副處級;給予原韶關市政協副主席譚章明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由副廳級降為正處級;給予原韶關市委副書記華培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據悉,2009年12月31日,韶關市委常委會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對朱金雄、譚章明的該市委委員,以及朱金雄的市人大常務委員會黨組副書記職務予以自然撤銷;向韶關市人大、市政協提出撤銷朱金雄、李曉春、譚章明黨外職務的建議。
據介紹,鋻於譚章明嚴重違反有關紀律,根據省紀委和韶關市委建議,韶關市政協于2010年1月7日召開了十屆十四次常委會議,經表決,一致同意撤銷譚章明十屆市政協副主席職務、委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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