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中共廣東省委十屆六次全會上,提交大會討論修改的《中共廣東省委關於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稿)規定,到2012年,省級機關錄用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應全部從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考錄。
從具有基層領導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選拔幹部
昨天上午,受廣東省委常委會委託,就這份《實施意見》(稿),省委常委、組織部長胡澤君作了起草情況的説明。
為何省級機關公務員從基層招?胡澤君在説明中闡述,這針對的是黨政機關幹部中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幹部較多的情況,廣東將打破體制性障礙,注重從具有基層領導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選拔上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
省委組織部工作人員表示,廣東省的規定是貫徹落實中央《2010~2020年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規劃綱要》要求。
省級機關半數領導要有基層工作經驗
《實施意見》(稿)還規定:縣級黨政領導班子在換屆和屆中調整時,要注重選拔優秀鄉鎮(街道)領導幹部,領導班子成員中,有3年以上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等領導工作經歷的,要保持半數以上。
到2015年,省級機關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中,具有基層領導工作經歷的,應達到一半以上;省級機關處級領導幹部中,具有兩年以上基層領導工作經歷的,應達2/3以上。
何為基層經驗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0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中指出:基層和生産一線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報考中央機關的人員,在地(市)直屬機關工作過,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2009年廣東省公務員招考中則明確表示,“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以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基層和生産一線及農村工作累計2年以上的經歷。(記者任朝亮、曾衛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