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1月19日電(記者 黃深鋼)浙江省檢察機關日前經過和法院等有關部門的積極溝通協調,使一起涉及30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抗訴串案最終以調解結案,一起困擾多方的群體性糾紛因此得到圓滿解決。
記者從浙江省檢察院了解到,自2007年至今,浙江省檢察機關抗訴再審審結的1544件案件中,有771件是像這樣在檢法兩家共同協作下達成調解結案的。可以説,在實踐中,浙江檢察機關堅持抗訴監督與民行申訴案件調處相結合,既糾正了法院的錯誤裁判,又積極化解訴訟中的矛盾糾紛,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民行申訴案件調處工作效果初顯。
民行申訴案件調處是指檢察機關在受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後,主持、參與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或者協調,促成雙方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化解糾紛的一種檢察工作機制。
近3年來,民行申訴案件調處工作已在浙江省絕大多數地方得到有效開展。嘉興市檢察院針對俞某等人保險合同糾紛申訴的283個串案提出抗訴後,積極與法院協作,全部案件均以再審調解、和解的方式結案,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糾紛。事後,百名申訴人給檢察機關送來“老百姓的貼心人”的錦旗,該案被稱之為“檢察機關服務民生的典範”。
在近3年的探索和實踐中,浙江省多個檢察院還著力建立健全民行申訴案件調處工作機制,確保這項工作的健康開展。11月10日,浙江省檢察院通過並下發《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行政申訴案件調處工作的若干意見》,這一規範性文件對於民行申訴案件調處工作的原則、範圍、程式、工作形式等內容均作了明確的規定,有利於在全省範圍內推進此項工作的長效化、規範化和制度化。
浙江省檢察院檢察長陳雲龍表示,全省檢察機關民行檢察部門在辦案中,要將調處工作理念貫徹始終,對於涉及群體利益、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敏感性強、社會關注程度大的案件,鄰里之間一般侵權糾紛等幾類案件要積極主動地促成和解或調解,力求達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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