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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臺達成合作共識 共同保護兩地消費者權益

2013-03-18 08:00     來源:台灣網     編輯:王思羽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會長蔡福安與臺灣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副理事長陸雲在晚會簽訂《合作共識》。

  台灣網3月15日濟南消息 為推進山東省與臺灣地區消費維權領域合作交流,建立消費糾紛處理協作機制,構建消費資訊交流渠道,依法保護魯臺兩地消費者合法權益,真誠為兩岸同胞謀福祉,經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和臺灣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協商一致,達成合作共識。3月14日晚在濟南“2013年山東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主題晚會”現場,山東省消費者協會會長蔡福安與臺灣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副理事長陸雲代表雙方簽訂了《魯臺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共識》(以下簡稱《合作共識》)。

  自《合作共識》簽訂即日起,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和臺灣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將加強交流合作,通過網路等方式加強資訊交流,定期互相通報工作情況。根據兩岸不同時間、地點出現的不同消費特點做出的消費警示,同時發佈,資訊共用;對兩岸交往間出現的消費爭議、消費糾紛,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和臺灣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接受投訴後,依照管轄許可權向對方移送的,接受移送方將按照規定程式、期限辦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回饋移送方,以確保有效便捷地解決消費糾紛。

  今後,魯臺兩地消費者在臺灣地區或山東省的任何一地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均可向消費糾紛發生地或居所地的消費者保護組織投訴。對於向居所地的消費者保護組織投訴,符合受理條件要求的,由受理的消費者保護組織在接到投訴15個工作日內,將投訴及時向消費糾紛發生地的消費者保護組織移轉,由消費糾紛發生地的消費者保護組織調查處理。接到移轉投訴的消費者保護組織將及時調查處理,並將結果函覆消費者及受理投訴的消費者保護組織。

  消費地(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在山東省區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消費地(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在臺灣地區的,依據臺灣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在消費糾紛的處理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對個人數據及個案的保密和個人隱私的保障原則。在消費糾紛的處理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對個人數據及個案的保密和個人隱私的保障原則。

  隨著兩岸直航開通,科技的發展和網路的普及使得空間距離日益縮小,觀光旅遊人員驟增,商貿交流活動增多,經營者、消費者的流動性越來越大,以旅遊消費和電子商務為代表的跨區域消費行為日益頻繁,跨區域消費維權合作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髮展的必然要求。2012年來山東臺胞25.2萬人次,山東居民赴臺旅遊9.6萬人次、應邀赴臺交流考察6337人次。魯臺兩地人員往來、商品交易等將持續增長,繼與香港、澳門等地消費者權益保障組織建立聯繫之後,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和臺灣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建立聯繫、達成共識,共同維護兩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台灣網、山東省臺辦聯合報道)

  山東省政府特邀諮詢張建國(左二)、省工商局局長牛啟忠在晚會前與臺灣來賓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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