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期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徵求意見情況的説明
2010年1月15日,中國證監會發佈了《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業協會也發佈了配套文件,同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反饋意見52條。其中期貨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機構的意見17條,個人投資者35條。
從徵求意見情況和社會輿論反映來看,投資者、仲介機構和專家學者普遍支援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認為適當性制度設計合理,實施安排科學,考慮了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和股指期貨的風險特性,體現了將適當産品銷售給適當投資者的理念,符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可從源頭上深化投資者風險教育,有效避免投資者盲目入市,確保股指期貨平穩推出。
經過認真研究,吸收採納的意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制度實施方面,主要涉及期貨公司和證券公司的分工。有意見提出,證券公司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諸多環節的落實主體,應當明確在相關業務中的分工。採納該意見,在中金所《實施辦法》中增加期貨公司、證券公司業務對接要求,並規定期貨公司對證券公司的相關業務進行復核。
二是在操作性方面,主要集中在適當性指標的具體理解和實施。有意見認為,中金所《實施辦法》硬性條件中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股指期貨倣真交易成交記錄的要求不明確。10個交易日是否必須是連續的,20筆上成交是否是累計的。採納該意見,明確倣真交易累計10個交易日的時間要求。
有意見提出,應當明確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信用報告的出具部門。我們採納該意見,明確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作為個人信用報告的權威出具機關。
有意見認為,投資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真實性很難驗證,建議增加投資者對自己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的內容。股指期貨適當性制度實施過程中,期貨公司有審慎選擇客戶的義務,同時客戶也有如實陳述自身情況的義務。我們採納了這個建議。
三是為保證適當性制度的實施效果,根據有關意見,明確期貨公司和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為投資者辦理股指期貨開戶手續,即必須臨櫃開戶,禁止非現場開戶。
沒有採納的意見主要涉及50萬資金要求和綜合評估程式。有意見認為50萬資金門檻過高,限制了一般散戶的參與。我們認為,對於高風險産品設定準入資金門檻是國際上比較成熟的做法,是對仲介機構將適當的産品賣給適當的投資者的要求。資金指標可以反映投資者的經濟實力,是衡量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標。設定最低資金要求可以較好地驗證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目前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的合約面值大約為100萬,按12%的最低保證金水準,考慮期貨交易的基本風險控制要求,50萬的資金門檻是合適的。
還有意見提出儘量簡化綜合評估的各項證明材料。我們認為,綜合評估是對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的總體評估,是期貨公司審慎選擇客戶的內在要求。綜合評估效果的關鍵是要保證各項標準的可驗證性,因此需要對相關指標提出證明材料要求。這些要求不會對適當的投資者參與構成限制,不會對真正有需求且符合條件的投資者造成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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