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指引》公開徵求意見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指引(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範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行為,防範投資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我會起草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請將對《指引》的有關意見和建議以書面或者電子郵件形式于2010年3月22日之前反饋至中國證監會。
聯繫方式如下:
傳 真:8610-88061446
電子信箱: wuzengtao@csrc.gov.cn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
郵遞區號:100033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指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規範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行為,防範投資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股指期貨,是指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價格指數為標的的金融期貨合約。
第三條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保本基金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四條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投資于股指期貨;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于股指期貨。
第五條基金投資股指期貨,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種外,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産凈值的10%。
(二)開放式基金(不含開放式指數基金、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産凈值的95%。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權證、資産支援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産等,下同。
(三)封閉式基金、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産凈值的100%。
(四)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應按照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産情況等。
(五)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六)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的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産凈值的20%。
(七)開放式基金(不含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産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八)封閉式基金、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九)保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不受上述第(一)項至第(八)項的限制,但應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資目標,且每日所持期貨合約及有價證券的最大可能損失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産扣除用於保本部分資産後的餘額。擔保機構應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貨投資策略和可能損失,並在擔保協議中作出專門説明。
(十)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之內調整完畢。
第六條本指引實施前已經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關要求,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投資。擬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相應的投資策略、比例限制、資訊披露方式等,並履行相應程式。
第七條本指引實施後申請募集的基金,擬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應在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産品方案等募集申報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貨投資方案等相關內容。
第八條基金應在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説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投資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投資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第九條基金管理公司和託管銀行應當充分了解股指期貨的特點和各種風險,真正從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發,以審慎的態度對待基金參與股指期貨的問題。基金管理公司擬運用基金財産進行股指期貨投資的,應當根據公司自身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綜合衡量現階段的風險管理水準、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準備情況,審慎評估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能力,科學決策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廣度和深度,並將相關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等報公司董事會批准。
第十條基金管理公司應針對股指期貨投資制訂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確保研究分析、投資決策、交易執行及風險控制各環節的獨立運作,並明確相關崗位職責。此外,應當建立股指期貨投資決策部門或小組,並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股指期貨的投資審批事項。
第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和託管銀行應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管理系統,做好人員、制度、業務流程、技術系統等方面的培訓和準備工作,並在上報基金募集申請材料時附上相關制度和準備情況。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的過程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規範運作,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進行利益輸送及其他不正當的交易活動。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應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確定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保證金存管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制。基金託管銀行應加強對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監督、核查和風險控制,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本指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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