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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對美、俄進口取向電工鋼調查初步裁定

2009-12-10 10:27     來源:商務部     編輯:張蕾

  商務部公告對自美國進口取向電工鋼“雙反”調查

  及對自俄羅斯進口取向電工鋼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2009年12月10日,商務部發佈2009年第99號公告,公佈了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及對原産于俄羅斯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商務部公平貿易局負責人表示,這是中國首次對進口産品進行反補貼調查,也是首次對來自一個國家的進口産品同時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即“雙反”調查。中國調查機關在本案調查過程中遵守中國法律和世貿組織規則,堅持公正、合理、程式正當和透明度原則,依照法律和事實做出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産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存在傾銷,原産于美國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存在補貼,中國國內取向電工鋼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自2009年12月11日起對進口自美國和俄羅斯的取向電工鋼徵收相應的保證金。美國公司的傾銷幅度為10.7%—25%,從價補貼率為11.7%—12.0%;俄羅斯公司的傾銷幅度為4.6%—25%。調查機關將根據進一步調查的結果,依法做出客觀、公正的最終裁定。

  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2251100和72261100。

  對原産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反傾銷調查

  及原産于美國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反補貼調查的初步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公告2009年第99號

  2009-12-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于2009年6月1日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電工鋼進行反傾銷調查;同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商務部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取向電工鋼進行反補貼調查。被調查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2251100和72261100。

  商務部對原産于美國和俄羅斯的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原産于美國的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補貼和補貼金額、被調查産品是否對中國國內取向電工鋼産業造成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務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産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存在傾銷,原産于美國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存在補貼,中國國內取向電工鋼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被調查産品及調查範圍

  調查範圍:原産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電工鋼。

  被調查産品名稱:取向電工鋼,又稱為冷軋取向硅鋼。英文名稱: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被調查産品的具體描述:取向電工鋼是一種合金鋼平板軋材,按重量計含硅量至少為0.6%,含碳量不超過0.08%,可含有不超過1.0%的鋁,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並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鋼的特性;厚度不超過0.56毫米;呈卷狀的,則其可為任何寬度;呈板狀的,則其寬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取向電工鋼是電力工業行業不可缺少的一種軟磁材料,主要應用於各種類型變壓器、整流器、電抗器及大電機等行業。

  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2251100和72261100。

  三、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採用保證金的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本公告發佈次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美國和俄羅斯的取向電工鋼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完稅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對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美國公司

  1.AK鋼鐵有限公司 10.7%

  (AK Steel Corporation)

  2.阿勒格尼技術公司 19.9%

  (ATI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3.其他美國公司 25%

  (All Others)

  俄羅斯公司

  1.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無限公司 4.6%

  (OJSC “Novolipetsk” Steel (NLMK))

  2.維茲鋼鐵有限責任公司 4.6%

  (VIZ-Stal LTD)

  3.其他俄羅斯公司 25%

  (All Others)

  四、臨時反補貼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取向電工鋼採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本公告發佈次日起,採用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的形式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美國的取向電工鋼時,應依據本初裁確定的各公司的從價補貼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徵公式為: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金額=海關完稅價格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比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乘以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比率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計徵公式為: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海關完稅價格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比率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進口經營者進口上述産品時可按下列公式一併繳納保證金:保證金金額=(海關完稅價格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對各公司徵收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比率如下:

  美國公司

  1.AK鋼鐵有限公司 11.7%

  (AK Steel Corporation)

  2.阿勒格尼技術公司 12.0%

  (ATI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3.其他美國公司 12.0%

  (All Others)

  五、評論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天內,可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評論並附相關證據,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産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電工鋼反傾銷調查及原産于美國的進口取向電工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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