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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對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新規定作解讀

2009-12-07 09:52     來源:國土資源部     編輯:張蕾

  11月24日,國土資源部發佈《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勘查開採管理暫行辦法》。就該《辦法》出臺的背景、核心內容以及我國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作出的新規定等問題,記者近日採訪了國土資源部礦産開發管理司有關負責人。

  記者:國土資源部新近發佈了《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勘查開採管理暫行辦法》,什麼叫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請您介紹一下制定這個辦法的背景。

  負責人:國務院1994年頒布的《礦産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要求:“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是指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建設和高科技發展的需要,以及資源稀缺、貴重程度確定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計劃批准開採的礦種。”我國《礦産資源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採。”可見,將一些礦種確立為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開採,是我國的法定要求。

  1991年,國務院根據當時礦産資源供需形勢、市場變化等情況,分別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確定為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鎢礦、錫礦、銻礦、稀土礦是我國重要的優勢礦産資源,多年來儲量、産量、出口量居世界前列,在國際市場上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當時對這些礦種實行有計劃的勘查開採管理,對這些礦産資源的有效保護、科學合理利用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我國這些重要優勢礦産,由於在儲量、市場等方面的特殊性,直接影響到世界礦産品市場的供需關係。確定這些礦種為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給予加強管理,科學保護,有利於維護該類礦産品全球市場供需平衡和穩定、可持續發展。

  實踐中,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勘查、開採管理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如在礦産品價格高位運作的情況下,亂採濫挖、偷挖盜採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等違法行為在一些地方時有發生;礦業權佈局仍不合理,部分礦種礦産地採礦權仍呈多、小、散的局面等。為適應新的形勢,切實解決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勘查開採領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十分有必要制定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勘查開採管理辦法來加強保護我國的優勢礦産,不斷提高其利用水準。

  順應社會的要求和呼聲,國土資源部作為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近年來一方面採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加強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勘查開採管理:另一方面開展廣泛調研、研討,進行制度設計,完善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管理。

  對於前者,近年來我們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持續對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開發秩序進行專項整治。二是在此基礎上,公告了符合開採資格的全國鎢、錫、銻和稀土礦山名單。三是進一步規範了鎢、錫、銻和稀土的探礦權、採礦權發證許可權,2007年將新設鎢、稀土探礦權、採礦權發證許可權上收到部統一辦理。2009年規定,2010年6月30日前,除國務院批准的重點項目和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地質專項資金開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詳查項目,可以設置鎢、銻和稀土礦探礦權外,全國暫停受理鎢、銻和稀土礦探礦權和採礦權申請。

  四是從2002年開始連續8年對全國鎢礦開採企業下達年度鎢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從2006年開始連續4年對全國稀土礦開採企業下達稀土開採總量控制指標,2009年開始對銻礦實行開採總量控制。五是加快推進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資源整合工作。

  後者,從2007年起,圍繞我部礦産資源管理職能,國土資源部有關司局開展了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勘查開採調研,進一步掌握我國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資源開發利用、市場及出口情況,2008年以來,按照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要求,組織開展了集中調研活動,召開了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管理專題會議,充分聽取了地方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礦山開採企業、有關行業協會、有關部門、事業單位等關於加強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辦法》。

  記者:《辦法》的核心內容有哪些?

  負責人:有這麼幾點:第一,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勘查、開採實行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開發、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二,國土資源部按照規劃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開採總量控制管理;第三,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要綜合勘查評價、綜合開採、綜合利用。為此,在《辦法》中細化了一些制度措施,使這些管理理念、原則得以落實。

  記者:為什麼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勘查、開採管理?如何落實有計劃的勘查、開採管理制度?

  負責人:礦産資源法律法規規定,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開採。但在實踐中,僅僅實行有計劃開採而不實行有計劃勘查,多年來産生了一系列問題。我們認為,有必要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勘查、開採,通過規劃和勘查、開採計劃,逐步實現礦業權有序投放和資源合理利用。

  那麼,如何落實有計劃的勘查、開採管理制度?《辦法》中明確,主要通過按年度分礦種下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勘查開採計劃和實行開採總量控制管理來落實。

  一是國土資源部按照礦産資源規劃,根據相關産業政策、資源儲量變化、市場供求等因素,按年度分礦種下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勘查、開採計劃,依法設立探礦權、採礦權,並加強監管。

  二是國土資源部按照規劃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開採總量控制管理,分年度下達省(區、市)控制指標。各有關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轄區礦山企業的資源儲量、開發利用情況、資源利用水準等,將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礦山企業,企業名單和指標分解情況應向社會公示,公示結果予以公告,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國土資源部向社會公佈全國控制指標分解落實情況。各有關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分解下達控制指標時,上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間應按照職責分工簽訂責任書,礦山所在地市或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礦山企業間簽訂合同書,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為了更好地督促落實總量控制的執行情況,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實行月報和季報統計制度。礦山企業每月應按規定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送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各有關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每季度向國土資源部上報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記者:有一個問題,誰來確定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設立或撤銷呢?確定要經過什麼樣的程式?

  負責人:早在1988年,國務院就已將黃金確定為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這樣,加上1991年國務院確定的鎢、錫、銻、稀土4個礦種,目前一共有5個礦種。為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産資源,特別是我國優勢礦産資源,國土資源部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經充分論證,報國務院批准後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進行增減並公佈實施。

  記者: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中的共伴生礦管理是個難題,難在不好操作,不好把握,《辦法》第一次提出了如何管理共伴生礦的政策界限,請你具體解釋一下?

   負責人:我國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有獨立礦床,也有大量共伴生礦床,既有主採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礦山企業,也有綜合利用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礦山企業,比如內蒙古的白雲鄂博輕稀土礦,全部為鐵礦的共伴生礦。因此,加強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管理,必須包涵共伴生礦的管理。在實際的礦産資源勘查開採活動中,共伴生礦資源賦存情況比較複雜。我們認為,對共伴生的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含),並且儲量達到礦山總體儲量的20%以上的,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資源經濟價值有可能超過主採礦种經濟價值,為避免出現以採其他礦種名義逃避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管理,有必要對這類礦山也嚴格按照主採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進行嚴格管理。因此,《辦法》根據共伴生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資源的儲量情況和規模,設立了不同的管理方式。經過充分分析後認為,共伴生礦情況比較複雜,區分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資源儲量佔總體資源儲量的比例,分別進行管理是必要的;20%的比例劃分參考了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礦産品價值,更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記者 丁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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