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預[2009]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強化支出責任,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體現政府公共服務目標,我們制定了《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強化支出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單位)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對財政支出産出和效果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條 財政部門和各預算部門(單位)是績效評價的主體。
預算部門(單位)(以下簡稱部門(單位))是指與財政部門有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四條 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支出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範原則。績效評價應當注重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式,採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開原則。績效評價應當客觀、公正,標準統一、資料可靠,依法公開並接受監督。
(三)分級分類原則。績效評價由各級財政部門、部門(單位)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分類組織實施。
(四)績效相關原則。績效評價應當針對具體支出及其産出績效進行,評價結果應清晰反映支出和産出績效之間的緊密對應關係。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各級政府制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
(三)財政部門制定的績效評價管理制度及工作規範;
(四)部門(單位)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五)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六)部門(單位)預算申報的相關材料、依法批復的部門(單位)預算;地方申請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相關資料;
(七)部門(單位)年度決算報告;
(八)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年度審計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對象和內容
第七條 績效評價的對象包括部門(單位)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資金。
第八條 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包括基本支出績效評價和項目支出績效評價。
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應當以項目支出為重點,重點評價一定金額以上、與本部門職能密切相關、具有明顯社會影響和經濟影響的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部門整體支出進行評價。
第九條 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支出,原則上應當重點對享受資金較多的地區進行績效評價;專項轉移支付支出,原則上應當以對社會、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支出為重點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財政資金使用情況、財務管理狀況和資産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
(二)為加強管理所制定的相關制度、採取的措施等;
(三)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包括是否達到預定産出和效果等;
(四)需要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週期,對跨年度的重大(重點)項目可根據項目或支出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三章 績效目標
第十二條 績效目標是被評價對象使用財政資金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産出和效果,根據不同情況由財政部門和部門(單位)分別或共同設定。
第十三條 績效目標應編入部門年度預算。
第十四條 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提供的公共産品和服務,包括産品和服務的數量目標、品質目標、時效目標、成本目標以及服務對象滿意度目標;
(二)達到預期提供的公共産品和服務所必需的資源;
(三)支出的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四)衡量或評估每一項目活動的相關産出、服務水準和結果的考核指標。
第十五條 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財政支出範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品質、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錶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錶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要經過科學預測和調查研究,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四章 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績效評價指標應當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繫,能夠正確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具部門(單位)或行業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系統性原則。績效評價指標的設置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財政支出所産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四)經濟性原則。績效評價指標設計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一)共性指標是適用於所有部門的指標,主要包括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産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衡量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指標。
(二)個性指標是針對部門和行業特點確定的適用於不同部門的指標。
(三)績效評價指標由財政部門和部門(單位)分別或共同制定。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
(一)計劃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佈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標準。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採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適用於成本、效益都能準確計量的項目績效評價。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適用於公共管理與服務、社會保障、文化、教育等領域支出的績效評價。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定量優先、簡便有效的原則。
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章 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和工作程式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績效評價規章制度,指導、檢查各部門(單位)的績效評價工作,並根據需要對部門(單位)支出績效實施評價和再評價。
第二十二條 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單位)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三條 根據需要,績效評價可聘請專家或仲介機構進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或部門(單位)實施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式:
(一)設定績效目標。部門(單位)編制支出預算時,應當設定績效目標。
(二)確定被評價的部門(單位)或項目。
(三)撰寫績效報告。預算年度終了或跨年度重大項目實施一定階段時,部門(單位)應當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撰寫績效報告。
(四)完成績效評價。評價部門根據被評價部門(單位)的績效報告,對其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撰寫績效評價報告,並報送財政部門備案。
(五)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可以對部門(單位)實施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實施再評價。再評價的工作程式是:
(一)確定被評價的部門(單位)及項目;
(二)確定再評價的指標、標準和方法;
(三)具體組織或委託仲介機構進行再評價,撰寫再評價報告;
(四)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及應用。
第六章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
第二十六條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
第二十七條 績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包括部門(單位)職能、事業發展規劃、預決算情況、項目立項依據等;
(二)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
(三)對預算年度內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
(四)對照績效目標,對所取得的業績進行評價;
(五)分析説明未完成項目目標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進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第二十八條 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
(二)為實現績效目標所採取的主要措施;
(三)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四)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五)評價結論及建議。
第二十九條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的具體格式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七章 績效評價結果及其應用
第三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和部門(單位)應當及時整理、歸納、分析績效評價結果,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被評價部門(單位),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評價結果較好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予以表揚,評價結果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可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並責令其限期整改,也可相應減少其以後年度預算。
第三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地可據此制定切合本地實際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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