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要聞播報

衛生部要求做好09年下半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2009-07-01 10:27     來源:衛生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衛生部要求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衛生部新聞辦公室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相關要求,衛生部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工作。

  2009年,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參合農民按40元標準補助,對東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區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通知要求確保新農合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中西部地區地方各級財政對新農合補助資金未達到40元的,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保證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使地方財政補助標準不低於40元,農民個人繳費應增加到不低於20元。東部地區的每人平均籌資水準應不低於中西部地區。各省(區、市)要確保新農合籌資水準達到每人每年100元以上。

  通知要求,隨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推進以及新農合籌資水準的提高,各省(區、市)要指導各統籌地區結合實際不斷完善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加強對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逐步提高新農合對政策範圍內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努力實現2009年新農合封頂線(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當地農民年每人平均純收入的6倍,50%的地區住院費用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的目標。同時,要逐步擴大門診統籌試點範圍,2009年在全國三分之一以上的縣(市、區)開始實行門診統籌,切實提高參合農民的實際受益水準。

  通知要求合理控制基金使用,要堅持新農合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合理控制基金的年度結余和累計結余,使新農合統籌基金當年結余率原則上控制在15%以內,累計結余不超過當年統籌基金的25%,基金結余較多的地區要通過調整統籌補償方案或開展二次補償等方式,把基金結余逐步降到合理水準。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責編信箱:tsfwzx@taiw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