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發佈《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全文
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行動,提高滅火與應急救援能力,適應保衛經濟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産安全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規定,公安部日前發佈了《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要求公安消防部隊全體官兵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
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戰備工作
第一節 戰備制度
第二節 戰備職責
第三節 戰備等級
第四節 執勤戰鬥預案
第三章 執勤戰鬥行動
第一節 接警出動
第二節 組織指揮
第三節 火災撲救
第四節 應急救援
第五節 重大活動現場消防勤務
第四章 執勤戰鬥保障
第五章 戰評與總結
第六章 附 則
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行動,保障執勤戰鬥任務的完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本條令所稱執勤戰鬥,是指公安消防部隊為完成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以及重大活動現場消防勤務而實施的準備與行動。
第三條 公安消防部隊必須隨時做好戰鬥準備,接到報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動,迅速、安全地趕赴現場,實施滅火與應急救援。
第四條 公安消防部隊執行滅火與應急救援任務,應當堅持“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指導思想,按照“第一時間調集足夠警力和有效裝備,第一時間到場展開,第一時間實施救人,第一時間進行排煙降毒,第一時間控制災情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和危害”的要求,組織實施滅火與應急救援行動。
第五條 公安消防部隊各級指戰員必須做到堅決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守紀律,忠於職守,發揚勇敢頑強、不怕犧牲、連續作戰的作風。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安全防護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預防和減少官兵傷亡。
第七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加強裝備建設,嚴格隊伍管理,嚴格教育訓練,做好執勤戰鬥保障,不斷提高執勤戰鬥能力。
第八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建立健全執勤戰鬥資訊報告制度,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及時準確報告執勤戰鬥資訊。
第九條 公安消防部隊各級軍政首長是執勤戰鬥工作的領導者和組織者,應當加強對本條令執行情況的檢查指導,確保本條令的貫徹落實。
第二章 戰備工作
第一節 戰備制度
第十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按照下列基本要求,嚴格戰備值班制度,保證不間斷值班:
(一)各總隊、支隊、大隊、中隊設值班首長。總隊、支隊值班首長由總隊、支隊領導和司令部參謀長、政治部(處)主任、後勤部(處)長、防火監督部(處)長輪流擔任,大隊、中隊值班首長由大隊、中隊幹部輪流擔任;
(二)總隊、支隊應當建立遂行滅火與應急救援戰鬥的全勤指揮部。全勤指揮部由指揮長、指揮助理組成。指揮長由副參謀長、戰訓處(科)長和具有豐富實戰經驗的人員擔任,指揮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處)、後勤部(處)、防火監督部(處)值班人員擔任;
(三)各級值班首長和全勤指揮部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等級消防崗位資格,並勝任本級指揮崗位;
(四)各級值班、執勤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守執勤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完成值班、執勤任務;
(五)各級執勤單位應當每天進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長組織,交接班人員應當嚴格履行交接程式,完成交接工作;
(六)總(支、大)隊交接班主要內容是:通報執勤戰鬥情況、明確戰備任務、安排執勤工作等。中隊交接班主要內容是:通報執勤戰鬥情況,調整執勤力量,檢查、清點裝備,安排執勤工作。
(七)交接班時,聽到出動信號,由交班人員負責出動,完成任務歸隊後再行交接。
第十一條 公安消防部隊各級值班、執勤人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熟悉轄區下列情況: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況;
(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數量、分類和分佈情況;
(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築結構和使用情況;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情況;
(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內部消防設施和消防組織情況;
(六)主要災害事故的類型和處置對策、基本程式。
第十二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開展經常性戰備教育。補兵退伍期間、重大節日、重要活動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況時,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戰備教育。
第十三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嚴格執勤戰鬥裝備的管理,保證隨時處於完好戰備狀態。執勤戰鬥裝備不得用於與執勤戰鬥無關的事項。
(一)消防車(艇)的停放(泊靠)和個人裝備的放置,必須便於出動,符合實戰要求;
(二)執勤戰鬥裝備應當按照標準配備,統一編號,建立檔案。堅持定期檢查、保養,發現故障、損壞應當及時修復或者補充;
(三)消防車庫應當保持整潔衛生,嚴禁住人和存放與執勤戰鬥無關的物品,確保安全。
第十四條 公安消防部隊各級首長和機關應當開展經常性戰備檢查,嚴格落實戰備制度。
中隊每天、大隊每週、支隊每月對所屬部隊應當至少進行一次戰備檢查。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或者遇有特殊情況時,總(支、大)隊必須組織檢查,及時解決存在問題,重大問題要立即向上級報告。
第十五條 各級公安消防部隊應當掌握轄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及變化情況,定期組織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揮系統,及時接報、處理執勤戰鬥資訊,並與有關部門、專業力量實現互聯互通和資訊共用。
第二節 戰備職責
第十七條 總隊、支隊首長應當履行下列戰備職責:
(一)組織領導部隊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執勤戰備的規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進和加強戰備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級、各部門在戰備工作中發揮職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規的戰備秩序;
(三)掌握轄區基本情況和公安消防部隊、專職消防隊伍以及其他應急救援隊伍執勤戰鬥實力,組織建立聯勤聯動工作制度;
(四)組織指導部隊對轄區災害事故風險和危害進行調查、評估,制定並熟悉本級各類執勤戰鬥預案,掌握各類災害事故的處置對策;
(五)督促部隊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及時研究解決戰備工作中的問題。
第十八條 司令部應當履行下列戰備職責: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隊、專職消防隊伍執勤戰鬥實力,熟悉轄區其他應急救援隊伍的人員、裝備等情況;
(二)負責制定各類災害事故處置的力量調動方案和執勤戰鬥預案,組織開展實戰演練;
(三)檢查公安消防部隊和專職消防隊伍戰備工作,督促落實戰備制度,做好滅火與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四)擬制戰備工作的命令、指示、計劃,督促部隊貫徹落實;
(五)組織制定執勤戰鬥裝備發展規劃和配置計劃,做好執勤戰鬥裝備的管理和調配工作;
(六)組織部隊熟悉轄區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有關情況,及時向防火監督部門通報發現的問題,參與城市消防規劃制定和建築工程消防驗收;
(七)協調轄區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氣象等有關單位和其他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滅火與應急救援協同作戰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 政治部(處)應當履行下列戰備職責:
(一)根據任務需要,組織部隊開展戰備教育;
(二)結合部隊戰備和滅火、應急救援工作情況,適時、靈活地開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導工作;
(三)了解掌握部隊官兵滅火、應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現情況,負責戰備、滅火與應急救援的宣傳報道和獎懲等工作。
第二十條 後勤部(處)應當履行下列戰備職責:
(一)組織建立戰勤保障體系,督促落實戰勤保障制度;
(二)制定部隊執勤戰鬥保障預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落實執勤戰鬥裝備的配置計劃,建立裝備檔案,負責裝備管理和維修保養工作。
第二十一條 防火監督部(處)應當履行下列戰備職責:
(一)及時向司令部門和消防大隊、中隊通報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存在的影響滅火救援工作的問題、火災隱患及變化情況;
(二)做好執勤力量對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熟悉和演練的協調工作,參與制定本級執勤戰鬥預案,提供相關資訊資料;
(三)在發生火災事故時,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提供滅火救援相關資訊,協同開展滅火救援行動。
第二十二條 全勤指揮部應當履行下列戰備職責:
(一)實行每天二十四小時不間斷戰備值班制度,貫徹執行上級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級的請示報告,並及時妥善處理;
(二)掌握轄區各類災害事故的特點、處置對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有關情況和本級執勤戰鬥預案相關內容;
(三)掌握轄區公安消防部隊、專職消防隊伍及其他應急救援隊伍執勤戰鬥實力、分佈及裝備、滅火劑儲備情況,檢查督促消防隊伍戰備工作;
(四)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隨時做好出動準備,遂行作戰,指揮滅火與應急救援戰鬥行動。
第二十三條 作戰指揮中心應當履行下列戰備職責:
(一)掌握轄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等情況;
(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隊、專職消防隊伍和轄區其他應急救援隊伍執勤戰鬥實力及變化情況,及時報告值班首長和相關部門;
(三)掌握轄區社會相關單位滅火與應急救援力量情況及聯繫方法,保持與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氣象等有關單位的聯繫;
(四)定時與轄區公安消防部隊、專職消防隊伍和電信部門核查通信線路及設備,做好登記,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及時準確受理火災事故報警,按照力量調動方案或者值班首長指示及時調派出動力量,記錄接處警和力量調派情況,提供滅火、應急救援相關資訊資料;
(六)統計、分析接警和出動情況,及時匯總上報滅火、應急救援資訊;
(七)保持與災害事故現場的通信聯絡,負責消防接處警和通信指揮系統的管理、維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大隊首長應當履行下列戰備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公安消防部隊和專職消防隊伍戰備工作,貫徹落實上級的有關規定、指示,做好滅火與應急救援準備;
(二)組織戰備值班、檢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規的戰備秩序;
(三)組織開展對轄區情況的調研與熟悉,制定執勤戰鬥預案,開展實戰演練;
(四)熟悉轄區公安消防部隊和專職消防隊伍執勤戰鬥實力,掌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有關情況和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的種類、特點及處置對策;
(五)掌握轄區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情況,協調落實滅火與應急救援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 中隊首長應當履行下列戰備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的有關規定、指示,落實各項執勤制度,保證人員、裝備時刻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
(二)掌握中隊執勤人員、裝備和轄區其他滅火與應急救援隊伍情況;
(三)組織轄區情況調查,制定執勤戰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
(四)熟悉轄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執勤戰鬥預案等情況,掌握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的種類、特點及處置對策;
(五)組織戰備教育,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按照規定上報戰備情況;
(六)組織實施消防站定期開放工作。
第二十六條 戰鬥班長應當履行下列戰備職責:
(一)掌握轄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等情況和災害事故處置程式及行動要求,熟悉執勤戰鬥預案的有關內容;
(二)掌握本班人員情況,確定戰鬥分工;
(三)熟悉執勤戰鬥裝備配備和使用操作技術,認真組織維護、保養工作,使其隨時處於良好戰備狀態;
(四)妥善處理本班戰備工作中發生的問題,並及時報告中隊值班首長。
副班長協助班長工作。在班長離開崗位時,代行班長職責。
第二十七條 戰鬥員應當履行下列戰備職責:
(一)了解轄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保持個人防護裝備和分管裝備完整好用,熟悉裝備性能,熟練操作使用;
(三)掌握轄區主要災害事故處置的行動要求,熟悉中隊執勤戰鬥預案中本崗位的主要任務。
第二十八條 通信員應當履行下列戰備職責:
(一)堅守崗位,按照出動命令或者報警及時發出出動信號,並做好記錄;
(二)熟練使用通信裝備,做好維護保養工作,發現故障及時報告並修復;
(三)掌握轄區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等有關情況,熟記通信用語和有關單位、部門的聯繫方法;
(四)接到上級指示,及時報告值班首長。
第二十九條 駕駛員應當履行下列戰備職責:
(一)熟悉轄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地址等相關情況;
(二)熟練掌握車輛構造及車載固定裝備的技術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夠及時排除一般故障;
(三)負責車輛和車載固定滅火救援設備的維護保養,及時補充車輛的油、水、電、氣、滅火劑,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
第三十條 供水員應當履行下列戰備職責:
(一)熟悉轄區市政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內部消火栓的數量、位置、給水管網形狀、直徑、供水能力;熟悉轄區內天然水源以及其他可用水源的情況和取水方式;掌握供水裝備技術性能和供水方法;
(二)保持分管裝備完整好用,熟練使用相關裝備;
(三)負責消防水源資料登記、造冊、歸檔工作,定期對消防水源進行檢查;冬季寒冷地區應當對消防車、泵、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水井等設施採取防寒防凍措施。
第三十一條 攝(錄)像員應當履行下列戰備職責:
(一)熟悉攝(錄)像器材技術性能,熟練操作使用;
(二)掌握現場攝(錄)像的內容、方法及相關要求;
(三)負責攝(錄)像器材充電、維護保養工作,隨時做好出動準備;
(四)負責執勤戰鬥影像資料傳輸、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三節 戰備等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消防部隊實行等級戰備制度,戰備等級分為經常性戰備、二級戰備、一級戰備。
第三十三條 公安消防部隊為完成日常執勤戰鬥任務所保持的準備狀態為經常性戰備,必須達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全勤指揮部和各級值班首長及值班、執勤人員在崗在位;
(二)執勤戰鬥裝備完整好用;
(三)隨時做好滅火、應急救援出動準備;
(四)部隊所有人員保持通信暢通。
第三十四條 公安消防部隊在保衛任務繁重的重大節日、重要活動,遇有特殊保衛任務或者發生重大災害、事件時進入二級戰備。二級戰備應當在經常性戰備的基礎上,必須達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進行戰備動員,通報情況任務,研究制定執勤作戰方案;
(二)各級首長和值班人員在崗在位,總隊、支隊全勤指揮部成員集中值班,指揮長在作戰指揮中心值守待命;
(三)停止批准休假,嚴格控制人員外出,總(支)隊機關現有官兵95%的人員在所在城市待命,大(中)隊現有執勤人員在崗在位率不得低於95%;
(四)責令專人及時收集、報告有關資訊,及時對災情、任務進行分析評估;
(五)根據需要調整執勤人員,充實一線執勤力量,落實各項執勤戰鬥保障;
(六)必要時派出力量在重點區域執勤。
第三十五條 公安消防部隊在國家進入戰爭狀態,全國或者部分地區處於緊急狀態,遇有特別重要的消防保衛任務或者發生特別重大災害、事件時進入一級戰備。一級戰備應當在二級戰備的基礎上,必須達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進行臨戰動員,通報形勢任務,研究制定執勤作戰實施方案;
(二)部隊所有官兵停止探親休假和外出及節假日休息,召回在外人員,各級首長和各類執勤人員全部在崗在位;
(三)立即調整人員、車輛,充實加強一線和重點地區執勤力量,各項執勤戰鬥保障到位;
(四)總隊、支隊值班首長、指揮長在作戰指揮中心值守,執勤中隊人員視情著戰鬥服裝待命;
(五)根據需要派出力量進入重要場所現場監護。
第三十六條 二級(含)以上戰備命令由公安部消防局或者省級公安消防總隊軍政首長簽署發佈,並報本級公安機關備案。當接到上一級公安消防部隊要求進入二級(含)以上戰備命令時,執行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降低或者撤銷戰備等級命令的許可權與發佈命令的許可權相同。
第四節 執勤戰鬥預案
第三十八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以轄區災害事故風險和危害調查評估結果為依據,按照最大、最難、最危險、最複雜情況下滅火與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制定執勤戰鬥預案,包括:跨區域滅火與應急救援預案、滅火作戰和應急救援類型預案、重點單位滅火作戰預案和重大活動現場消防勤務預案。
第三十九條 總隊、支隊應當制定跨區域滅火與應急救援預案、滅火作戰和應急救援類型預案、重點單位滅火作戰預案。
第四十條 大隊、中隊應當制定滅火作戰和應急救援類型預案、重點單位滅火作戰預案。
第四十一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根據重大活動消防保衛任務的需要制定重大活動現場消防勤務預案。
第四十二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經常對執勤戰鬥預案進行熟悉,並以執勤戰鬥預案為基礎,組織開展實兵實裝實戰演練和模擬實戰演練,及時修訂預案,不斷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十三條 總隊執勤戰鬥預案應當由本級軍政首長組織專家審核後批准,支隊、大隊、中隊執勤戰鬥預案應當由上一級單位組織專家審核後批准,並報上一級公安消防部隊備案。
執勤戰鬥預案的廢止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三章 執勤戰鬥行動
第一節 接警出動
第四十四條 遇有下列情況時,公安消防部隊必須立即出動:
(一)接到火災及其職責任務範圍內的報警或者上級命令時;
(二)上級檢查執勤戰備情況,發佈出動命令時;
(三)其他需要立即出動的情況。
第四十五條 接警人員必須迅速準確受理報警,問清發生火災或者其他災害事故的種類、危險程度、有無人員被困或者傷亡、發生災害事故的單位名稱、詳細地址、報警人姓名等情況,同時啟動錄音記時設備。
受理報警後,應當根據災情、預案和調動方案,迅速調派力量,及時了解災害事故現場情況,並立即向全勤指揮部和值班首長報告,根據需要和指揮員的命令通知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技術專家到場配合作戰行動。
當接到消防安全重點地區、重點單位報警或者在重點時段等易發生重大人員傷亡、財産損失及政治社會影響的災害事故報警時,必須加強首批出動力量,及時啟動執勤戰鬥預案,並通知值班首長或者全勤指揮部遂行作戰。
第四十六條 公安消防支(大、中)隊接到本轄區以外的報警或者增援請求時,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按照命令出動。情況緊急時,可以邊出動邊報告。
接到鄰國(地區)、使(領)館、外籍船舶、軍事管理區等特殊區域報警或者救援請求時,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並做好出動準備,待批准後按照相關規定、協議處理。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中隊執勤人員聽到出動信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登車,首車駛離車庫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分鐘。中隊值班首長應當檢查登車情況,並隨首車出動。
第四十八條 公安消防中隊出動後,應當迅速、準確、安全地趕赴災害事故現場。途中應當注意觀察並了解災害事故現場的情況。遇有另一起災害事故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對策,立即向上級報告。
第四十九條 兩個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隊處置同一起災害事故時,上一級全勤指揮部或者值班首長、值班人員應當立即出動。
第五十條 公安消防部隊營區崗哨應當禮貌、熱情地接受群眾報警,保持消防車庫門前的道路暢通。
第二節 組織指揮
第五十一條 公安消防部隊的滅火與應急救援組織指揮通常分為總隊、支隊、大隊、中隊、班五個層次。
第五十二條 組織指揮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迅速調集作戰力量,啟動指揮決策系統,偵察掌握現場情況,制定作戰方案,部署作戰任務,指揮戰鬥行動,落實戰勤保障。
第五十三條 組織指揮應當堅持統一指揮、逐級指揮的原則。緊急情況下,指揮員可以實施越級指揮,接受指揮者應當執行命令並及時向上一級指揮員報告。
第五十四條 公安消防支(大、中)隊獨立作戰時,通常由本級指揮員指揮。
兩個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隊協同作戰時,上級指揮員到達現場前,實施屬地指揮;上級指揮員到達現場後,應當實施直接指揮或者授權指揮。
公安消防部隊和其他消防隊伍共同執行滅火與應急救援任務時,由公安消防部隊實施統一指揮。
第五十五條 對於災害事故規模大、參戰力量多、作戰時間長、現場情況危險複雜、滅火與應急救援難度大的災害事故現場,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及時成立現場作戰指揮部,統一指揮滅火與應急救援行動。
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災害事故,需要調動多方面力量協同作戰時,公安消防部隊現場最高指揮員及相關人員應當參加由地方政府和公安機關以及相關部門領導組成的滅火與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公安消防部隊應當適時建立現場作戰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的指揮工作。
第五十六條 公安消防部隊現場作戰指揮部一般由總指揮員、副總指揮員,以及下屬的作戰指揮組、通信聯絡組、技術專家組、政工宣傳組、後勤保障組及其相關人員組成,並設立現場文書和安全員。現場作戰指揮部,應當設在接近現場、便於觀察、便於指揮、比較安全的地點,並設置明顯的標誌。
第五十七條 公安消防部隊現場作戰指揮部的總指揮員,一般由公安消防總(支、大)隊當日值班首長或者到場的最高首長擔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集作戰力量,組織現場偵察,分析判斷災情,制定總體作戰方案,根據現場需要,劃分戰鬥段(區);
(二)視情設立作戰指揮組、通信聯絡組、技術專家組、政工宣傳組、後勤保障組等;
(三)向參戰的下級指揮員部署作戰任務,組織參戰單位協同作戰,督促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根據現場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力量部署,必要時可以組織單位人員和群眾參與輔助性行動;
(四)根據滅火與應急救援的需要,合理使用各種水源,利用臨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切斷現場及其周邊區域內的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等;
(五)通知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配合作戰行動,提出調集駐軍、武警及其他增援力量參加滅火與應急救援的意見,報滅火與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六)全面掌握現場情況,當發現可能發生突發重大險情而又不能及時控制,直接威脅參戰官兵生命安全時,應當果斷迅速下達撤離命令,組織指揮參戰力量安全撤出滅火和應急救援現場;
(七)提出戰勤保障要求,落實戰勤保障措施,視情啟動戰勤保障預案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八條 公安消防部隊現場作戰指揮部的副總指揮員,一般由公安消防總(支)隊當日值班指揮長或者到場的總(支)隊領導擔任,其主要職責是協助總指揮員工作,在總指揮員授權或者離開現場時,履行總指揮員職責。
第五十九條 作戰指揮組一般由全勤指揮部人員組成,由指揮長任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現場偵察,向總指揮員提供具體作戰方案,向參戰力量下達作戰任務,掌握戰鬥進展情況,繪製作戰圖表;
(二)掌握現場參戰力量、裝備情況,組織現場供水(滅火劑)和各種力量協同作戰行動;
(三)確定防護等級措施,掌握現場變化情況。遇有直接威脅參戰官兵生命安全的重大突發險情而又不能及時控制時,根據現場作戰指揮部命令和現場情況立即組織指揮現場力量安全撤離;
(四)指揮督促參戰力量落實滅火與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及現場作戰指揮部下達的各項命令,並及時上報執行情況;
(五)記錄上級首長指示、命令、參戰單位到場的力量和時間,以及力量部署、完成任務等情況,匯總統計作戰進展情況,及時向上級指揮員和作戰指揮中心報告。
第六十條 通信聯絡組一般由通信技術人員、通信員組成,由總(支)隊通信處(科)長擔任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通信聯絡方式、方法和信號,組織現場通信,維護現場通信秩序;
(二)建立現場通信指揮網,確保戰鬥命令及時準確傳達到各級指戰員,保證現場通信暢通;
(三)保持現場與作戰指揮中心的不間斷通信聯繫,維護通信器材,及時上傳現場圖像和資訊。
第六十一條 技術專家組一般由公安消防部隊和有關單位專家組成,由總指揮員確定技術專家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觀察、蒐集現場相關情況和資訊,判斷災害事故發展趨勢,監控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設施,配合滅火與應急救援行動;
(二)評估災害事故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發生的後果,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三)參與制定作戰方案,提供技術支援,解決技術難題。
第六十二條 政工宣傳組一般由政治部(處)和宣傳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由總(支)隊政治部門領導擔任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官兵的表現情況,適時開展政治思想工作;
(二)協調新聞單位,做好滅火與應急救援的宣傳報道工作;
(三)督促參戰部隊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部隊紀律。
第六十三條 後勤保障組一般由後勤部(處)和戰勤保障機構的有關人員組成,由總(支)隊後勤部門領導擔任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參戰部隊的裝備、滅火劑、燃料供應及現場車輛裝備的搶修、維護等戰勤保障工作;
(二)負責參戰部隊飲食、飲水、休息、防寒保暖等生活保障工作;
(三)負責組織參戰部隊的醫療救護和傷員運送救治工作。
第六十四條 大隊指揮員由大隊值班首長擔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上級指揮員未到達現場前,負責災害事故現場的組織指揮工作;
(二)調集轄區內的參戰力量,組織災情偵察,確定防護等級,制定作戰方案,部署戰鬥任務,檢查執行情況,並根據災情變化調整力量部署;
(三)及時向上級報告現場情況,組織所屬部隊完成上級指揮員部署的戰鬥任務。
第六十五條 中隊指揮員由中隊值班首長擔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現場偵察,確定救人、滅火、排煙、排險和保護、疏散物資等戰術措施,及時向上級報告現場情況,視情請調轄區內的其他力量和專業救援隊伍;
(二)向各戰鬥班(組)下達作戰任務,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確定進攻路線和陣地,指揮滅火與應急救援攻堅作戰行動,組織火場供水,檢查執行情況,根據現場情況的變化,調整力量部署;
(三)在上級指揮員未到達現場前,負責現場的組織指揮工作,及時向增援力量佈置任務,組織協同作戰行動。
第六十六條 班指揮員由班長擔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請領、分配本班戰鬥任務,組織指揮戰鬥行動;
(二)進行災情偵察,組織戰鬥展開,觀察災情變化,適時調整力量部署;
(三)組織班、組協同作戰和安全防護,處置緊急情況,向中隊指揮員報告戰鬥進程。
第六十七條 現場文書一般由司令部參謀或者中隊幹部擔任,在作戰指揮組的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力量的調動、災害對象、作戰部署、戰鬥行動、現場變化等情況和階段性戰鬥成果;
(二)記錄上級指揮員、當地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領導到場及下達的命令、做出的指示和部隊貫徹執行情況;
(三)統計匯總人員傷亡、燃燒物資和面積等情況,編制上報作戰資訊。
第六十八條 現場安全員應當按照參戰力量和現場情況確定,一般由戰訓參謀、中隊指揮員、戰鬥班長、專業技術人員或者由總指揮員指定專人擔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危險區段、部位進行實時監測,確定安全防護等級,落實作戰行動的安全保障,檢查參戰人員安全防護器材和措施;
(二)記錄掌握進入危險區的作業人員數量和時間及防護能力,保持不間斷的聯繫,了解現場安全狀況和參戰人員的體力、健康情況,準確判斷突發險情,及時向指揮員提出緊急撤離和人員替換的建議;
(三)協助指揮員確定緊急撤離路線,並通知進入危險區的所有人員。根據指揮員下達的緊急撤離命令,利用長鳴警報、連續急閃強光、通信擴音器材等方式及時、準確地發出信號,並及時清點核查人員。
第三節 火災撲救
第六十九條 公安消防部隊在滅火戰鬥中,應當按照先控制、後消滅,集中兵力、準確迅速,攻防並舉、固移結合的作戰原則,果斷靈活地運用堵截、突破、夾攻、合擊、分割、圍殲、排煙、破拆、封堵、監護、撤離等戰術方法,科學有序地開展火災撲救行動。
第七十條 指揮員到達火場後,應當立即組織火情偵察,並將偵察工作貫穿于火災撲救的全過程。通常情況下,火情偵察可以採取外部觀察、詢問知情人、利用消防控制中心偵察監控、深入內部偵察、儀器探測等方法進行。火情偵察應當查明下列情況:
(一)有無人員受到火勢威脅,人員數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護措施;
(二)燃燒的物質、範圍、火勢蔓延的途徑和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後果;
(三)消防控制中心和內部消防設施啟動及運作情況,現場有無帶電設備,是否需要切斷電源;
(四)起火建(構)築物的結構特點、毗連狀況,搶救疏散人員的通道,內攻救人滅火的路線,有無坍塌危險;
(五)有無爆炸、毒害、腐蝕、忌水、放射等危險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災害;
(六)有無需要保護的重點部位、重要物資及其受到火勢威脅的情況。
第七十一條 參戰公安消防部隊根據火場情況,可以採取下列戰鬥展開形式:
(一)準備展開:從建築外部看不到燃燒部位和火焰時,指揮員應當在組織火情偵察的同時,命令參戰人員佔領水源,將主要戰鬥裝備擺放在消防車前,做好戰鬥展開的準備;
(二)預先展開:從建築外部能夠看到火焰和煙霧時,指揮員在組織火情偵察的同時,命令參戰人員攜帶戰鬥裝備接近起火部位,鋪設水帶幹線供水,做好進攻準備;
(三)全面展開:基本掌握火場的情況後,指揮員應當確定作戰意圖,果斷命令參戰人員立即實施火災撲救。
第七十二條 根據火場情況,主要滅火力量應當部署在下列重點部位:
(一)有人員受到火勢威脅的地點及搶救、疏散的路線;
(二)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物質泄漏的部位;
(三)重要物資受到火勢威脅的部位;
(四)火勢蔓延方向以及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部位;
(五)參戰力量實施內攻救人滅火的部位;
(六)毗鄰建築受到火勢威脅的部位。
第七十三條 當火場遇有人員受到火勢威脅時,應當迅速搶救疏散,採取相應的滅火措施,並按照下列要求搶救人員:
(一)充分利用建築物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消防電梯、外墻門窗、陽臺、避難層(間)等途徑和舉高消防車、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裝備進行施救;
(二)採取排煙、防毒、射水等措施,減少煙霧、毒氣、火勢對被困人員的威脅;
(三)穩定被困人員的情緒,防止跳樓或者因擁擠踩踏造成人員傷亡;
(四)進入燃燒區搶救被困人員時,應當仔細搜索各個部位,做好記錄,防止遺漏;
(五)對被救者採取防毒保護措施,對在救助過程中和已搶救疏散出的危重傷員應當由具備急救資質的人員進行現場急救,對遇難人員也應當及時搜尋、妥善保護。
第七十四條 火災撲救中,應當按照下列基本要求,積極疏散和保護物資,努力減少損失:
(一)遇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貴重儀器設備、檔案資料以及珍貴文物受到火勢威脅時,應當首先予以疏散;受到火勢威脅的物資和妨礙救人滅火的物資也應當予以疏散;
(二)對難以疏散的物資,應當採取冷卻或者使用不燃、難燃材料遮蓋等措施加以保護;
(三)疏散物資應當在指揮員的統一指揮和起火單位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的配合下,根據輕重緩急有組織地進行;
(四)從火場搶救出來的物資應當指定放置地點,指派專人看護,嚴格檢查,防止夾帶火種引起燃燒,並及時清點和移交。
第七十五條 根據救人、滅火的實際需要,應當按照下列基本要求,迅速採取正確的排煙措施,防止煙氣對人員構成威脅和火勢擴大:
(一)排煙前,應當查明火源的位置、火勢蔓延的方向、煙霧擴散的範圍,視情在煙霧流經的部位設置防禦力量;
(二)應當儘量利用建築物內部的防、排煙系統和移動排煙設備進行防煙、排煙;
(三)利用建築物的外墻門窗、陽臺等途徑進行自然排煙時,應當注意風向,防止造成火勢擴大蔓延;
(四)利用破拆、噴霧水流、移動排煙設備等方法進行人工排煙時,應當注意安全。
第七十六條 根據滅火戰鬥行動的實際需要,應當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依法合理實施破拆:
(一)為查明火源和燃燒的範圍,以及搶救人員和疏散重要物資需要開闢通道時,可以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構)築物、設施進行破拆;
(二)當火勢迅速蔓延難以控制時,可以在火勢蔓延的主要方向,根據火勢蔓延的速度,選擇適當位置拆除毗鄰火災現場的可燃建(構)築物,開闢隔離帶,阻斷火勢蔓延;
(三)當發生火災的建築物或者局部出現倒塌的危險,直接威脅人身安全、妨礙滅火戰鬥行動時,可以進行破拆;
(四)當發生火災的建築物內部聚集大量的高溫濃煙時,為改變火勢發展蔓延方向,定向排除高溫濃煙,便於救人、滅火,應當選擇不會引起火勢擴大的部位進行破拆;
(五)在破拆建(構)築物時,應當注意承重構件,防止因誤拆造成建(構)築物倒塌;在有管道設備的建(構)築物內部破拆時,應當注意保護管道,防止因管道損壞造成易燃可燃液體、氣體以及毒害物質泄漏;
(六)在破拆建(構)築物和設施過程中,應當劃出安全警戒區,設置安全警戒哨,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七十七條 火場供水應當按照下列基本要求,正確使用水源,確保重點、兼顧一般、力爭快速不間斷:
(一)就近佔據水源,集中主要的供水裝備保證火場主攻陣地特別是內攻救人滅火力量的供水;
(二)使用市政消火栓供水時,應當根據給水管網的形狀、直徑和壓力確定消火栓的使用數量;當火場供水壓力不足時,應當通知供水部門增大水壓;
(三)根據消防車泵的技術性能和水源與火場的距離,合理選擇直接供水、接力供水或者運水供水的方式,並儘量使用大口徑水帶鋪設供水幹線;寒冷地區冬季滅火供水時,應當防止供水線路結冰凍結;
(四)在市政消火栓不能滿足火場供水時,應當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蓄水池、水井等水源設施供水;
(五)當多層、高層建築物或者地下工程、生産裝置發生火災時,應當儘量使用固定消防給水系統供水,同時利用移動裝備供水。
第七十八條 火災撲救中,應當按照下列基本要求,科學確定和使用滅火劑,儘量減少水漬損失和環境污染:
(一)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和滅火進程以及燃燒物狀況,正確選定滅火劑、噴射器具以及供給強度;在確保消防員安全的情況下,儘量接近火點噴射;
(二)在有珍貴文物、貴重儀器、圖書、檔案資料等場所發生火災時,嚴禁盲目射水;忌水物質儲存場所發生火災時,嚴禁射水滅火;
(三)對因滅火用水過多可能造成建築物、堆垛倒塌,船體傾覆和水漬等危害的,應當及時進行防排水作業,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四)對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現場,應當適當控制用水量,儘量減少水漬損失,並組織起火單位及有關部門注意污水排放處置,防止造成水體污染。
第七十九條 火災撲救中,應當按照下列基本要求,做好參戰人員的安全防護,嚴防人員傷亡:
(一)進入火場的所有人員,應當根據危害程度和防護等級,佩戴防護裝具,並經安全員檢查、登記;進入火場後應當合理選擇進攻的路線、陣地,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二)在可能發生爆炸、毒害物質泄漏、建築物倒塌和可燃液體沸溢、噴濺,以及濃煙、缺氧等危險的情況下進行救人滅火時,應當組成精幹作業組,設置安全觀察哨,儘量減少現場作業人員,佈置水槍掩護,留有備用力量,嚴禁擅自行動;
(三)在需要採取關閥斷料、開閥導流、降溫降壓、點火放空、緊急停車等措施時,應當掩護配合起火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實施,嚴禁盲目行動;
(四)對火場內帶電線路和設備應當視情採取切斷電源或者預防觸電的措施;
(五)當火場出現爆炸、轟燃、倒塌、沸溢、噴濺等險情徵兆,而又無法及時控制或者消除,直接威脅參戰人員的生命安全時,現場指揮員應當果斷迅速組織參戰人員撤離到安全地帶並立即清點人數,視機再組織實施滅火救援行動。
第八十條 火災撲滅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全面、細緻地檢查火場,徹底消滅余火;對石油化工生産裝置、儲存設備的溫度及其周圍可燃氣體、易燃可燃液體蒸汽的濃度進行檢測,並進行相應的處理,防止復燃;同時,應當責成起火單位或者相關單位人員看護火場,必要時留下必需的滅火力量進行監護;
(二)撤離火場時,應當清點人數,整理裝備,恢復水源設施,向事故單位或有關部門進行交接;
(三)歸隊後,應當迅速補充油料、器材和滅火劑,調整執勤力量,恢復戰備狀態,並報告作戰指揮中心。
第四節 應急救援
第八十一條 公安消防部隊依照國家規定主要承擔下列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一)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四)建築坍塌事故;
(五)重大安全生産事故;
(六)空難事故;
(七)爆炸及恐怖事件;
(八)群眾遇險事件。
第八十二條 公安消防部隊依照國家規定和上級指令,參與配合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礦山、水上事故,重大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八十三條 公安消防部隊參加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指揮下實施,並應當根據本地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制定、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採用正確的處置措施,嚴密組織救援行動,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
第八十四條 應急救援過程中,應當通過偵察、檢測等方法查明下列情況:
(一)災害事故的種類、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和可能造成的後果;
(二)遇險和被困人員的位置、數量、危險程度以及救援途徑、方法;
(三)危險區域和防護等級,應當採取的防護措施;
(四)貴重物資設備的位置、數量、危險狀況以及搶救疏散和保護的方法;
(五)災害事故現場及其周邊的道路、水源、建(構)築物結構以及電力、通信、氣象等情況。
第八十五條 應急救援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採取現場警戒:
(一)根據災害事故類型,依據偵察檢測結果,科學、合理地劃定警戒區域,設置警戒標誌;
(二)清除警戒區域內無關人員,禁止現場群眾和無可靠安全防護措施的施救人員、裝備進入警戒區內;
(三)必要時採取禁火、停電等安全措施;
(四)需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八十六條 應急救援過程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現場安全防護:
(一)進入災害事故現場的所有救援人員,必鬚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和危險等級採取防護措施,嚴格操作規程;
(二)在可能發生爆炸、易燃易爆和毒害物質泄漏、建築物倒塌等危險情況下救援時,必須進行檢測和監測,應當儘量減少一線作業人員,並設立安全員,加強安全防護,留有機動力量;
(三)需要採取工藝措施處置時,應當掩護配合事故單位和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實施,嚴禁盲目行動;
(四)當現場出現爆炸、倒塌,易燃可燃氣體、液體,毒害物質大量擴散等險情徵兆,而又不能及時控制或者消除,直接威脅參戰人員的生命安全時,指揮部或者現場指揮員應當果斷下達撤離命令,發出撤離信號,組織參戰人員撤離到安全地帶並立即清點人數,待具備基本安全條件時,再組織實施搶險救援;
(五)實施水上救援時,救援人員應當佩戴專業救生裝具,必要時係安全繩,以小組為單位,不得單獨行動;實施潛水救援時,嚴格按照規程操作,並採取安全措施。
第八十七條 現場救人行動應當根據現場情況,按照下列基本要求進行:
(一)根據現場不同情況,視情採取破拆、起重、支撐、牽引、起吊等方法施救;
(二)在人員被倒塌的建築構件、材料埋壓或者被困于容易窒息、受傷的現場,應當首先穩定被困人員情緒,並視情迅速採取送風供氧、急救、提供飲水和食物等措施,然後設法採取有效的營救措施;
(三)當不能確認遇險人員無生還可能時,嚴禁盲目使用大型挖掘機、鏟車、推土機等機械設備和可能危及被困人員生命安全的救援方法;
(四)在毒害物質泄漏現場,應當使用防毒、救生等工具搶救中毒人員,並及時疏散染毒區域內的人員;
(五)在高空和水上救生時,應當充分利用可靠的設施、工具和專業救援裝備,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對現場受傷人員應當由具備急救資質的人員進行現場急救,並立即通知醫療急救部門進行救治。
第八十八條 當救援現場有易燃易爆或者毒害物質泄漏、擴散,可能導致爆炸、建築倒塌和人員中毒等危險情況時,應當根據技術專家的意見和現場救援力量以及技術條件,及時採取冷卻防爆、稀釋中和、堵漏輸轉、關閥斷料、加固排險、破拆清障、排煙送風等措施,儘快排除險情。
第八十九條 處置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結束時,應當對受到污染的人員、裝備及場地進行洗消,並妥善處理洗消後的污水。
第九十條 應急救援結束後,應當全面、細緻地檢查清理現場,視情留有必要力量實施監護和配合後續處置,並向事故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移交現場。撤離現場時,應當清點人數,整理裝備,恢復水源設施。歸隊後,應當迅速補充油料、器材和藥劑,迅速恢復戰備狀態,並向上級報告。
第五節 重大活動現場消防勤務
第九十一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指揮下,認真組織實施重大活動現場的消防勤務活動。公安消防部隊主要承擔下列重大活動現場消防勤務:
(一)重大節日慶典活動以及重大群眾集會;
(二)大型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
(三)其他需要現場消防安全保衛的重要活動。
第九十二條 重大活動現場消防勤務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和要求組織實施:
(一)成立現場消防安全保衛指揮機構,派員參與政府和公安機關安全保衛總指揮部,掌握重大活動的性質、規模和危險性,領受消防安全保衛任務;
(二)開展實地調研,熟悉重大活動以及場地的基本情況,制定現場消防勤務預案;
(三)組織開展滅火救援實戰演練或者參加綜合協同演練;
(四)派出現場執勤力量,做好現場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第九十三條 實施重大活動現場消防勤務,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一)必須對執勤人員進行勤務教育和培訓;
(二)根據保衛任務,落實現場保衛車輛、裝備;
(三)執勤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發現問題迅速、妥善處理;
(四)執勤人員應當舉止端莊,嚴守紀律,依法文明執勤;
(五)執勤人員進入現場執勤後、撤離前應當向有關方面負責人報告情況,認真做好與其他執勤力量的協同配合。
第四章 執勤戰鬥保障
第九十四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建立健全戰勤保障制度,完善戰勤保障體系,做好執勤戰鬥的裝備、物資、生活、醫療和技術等各項保障工作。
第九十五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根據轄區消防保衛任務特點,制定戰勤保障方案,儲備必要的滅火與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和滅火劑,配備通信裝備、設施,完善緊急運送機制,確保應急所需物資的及時供應。
第九十六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根據執勤戰鬥需要,制定現場生活保障方案,並積極爭取地方人民政府、社會相關單位的支援配合,全力做好參戰人員就餐、飲水、防寒保暖、防暑降溫等各項生活保障。
第九十七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充分利用當地各方面的醫療保障資源,加強與醫療救護等單位的協調配合,制定現場醫療保障方案,及時開展現場醫療急救工作。
第九十八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建立與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工程搶險、衛生防疫等部門或者單位的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有關專業隊伍和滅火與應急救援專家組的作用,及時為滅火與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援。
第五章 戰評與總結
第九十九條 公安消防部隊實行每戰必評制度。執勤戰鬥任務完成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地進行戰評與總結,不斷改進執勤戰鬥工作。
第一百條 戰評組織通常分為中隊、大隊、支隊、總隊、公安部消防局五個層次。
第一百零一條 公安消防中(大、支)隊獨立完成執勤戰鬥任務的戰評與總結,通常由本級首長負責組織;兩個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總)隊共同完成執勤戰鬥任務,或者特別重大火災和典型災害事故的滅火與應急救援戰鬥行動,由上一級首長或者部門負責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 戰評時應當組織參戰官兵和有關單位的領導及工程技術人員參加。戰評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理報警、力量調度和出動情況;
(二)災情的發展變化、作戰方案以及採取的戰術技術措施情況;
(三)各環節的組織指揮、戰鬥行動、協同作戰和戰鬥保障情況;
(四)現場紀律、戰鬥作風與完成任務情況;
(五)主要經驗教訓和改進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戰評通常按照察看現場、觀看錄影、介紹情況、提問答疑、分析點評、總結講評的程式進行。
第一百零四條 對於在執勤戰鬥中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當及時給予表彰、獎勵。對於在執勤戰鬥中嚴重失職、失誤、畏縮不前或者違反紀律的人員,應當視情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總結報告(文字、圖表、照片、錄影)應當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重大、特別重大災害事故滅火與應急救援的總結報告,公安消防支隊應當在十日內報送公安消防總隊,公安消防總隊應當在十五日內報送公安部消防局,具有典型意義的執勤戰鬥總結報告應當及時上報。執勤戰鬥的相關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六條 本條令適用於公安消防部隊,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可參照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 本條令自頒布之日起實施。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試行)》同時廢止。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