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關於加強人身保險收付費風險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人身保險收付費相關環節風險管理的通知
保監發〔2008〕97號
各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
為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人身保險公司收付費環節的資金管理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收付費管理
(一)本通知所稱收付費是指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支付退保金和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行為。收付費包括現金收付費和非現金收付費兩種方式。現金收付費是指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以現金的形式收付費。非現金收付費是指保險公司不以現金的形式,而是通過銀行等資金支付系統收付費。
(二)除下列現金收付費方式外,保險公司應採取非現金收付費方式:
1、保險公司在營業場所內現金收付費;
2、保險公司在營業場所外通過保險公司員工、保險行銷員收取現金保費,依照保險合同單次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00元的;
3、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機構在保險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現金收付費;
4、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現金收付費方式。
(三)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業務人員和保險行銷員不得接受投保人委託代繳保險費、代領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委託代領保險金。
(四)保險公司要建立健全收付費管理制度,確保收付費環節的資金安全。現金收付費要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身份進行識別,確保收付費主體合格。非現金收付費要核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賬戶資訊,確保在非現金收付費流程中資金不受保險公司員工、保險行銷員、保險代理業務人員等個人控制。要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切實加強財務會計管理。要完善資訊系統,為收付費管理提供技術支援。
二、加強保險單證管理
(一)投保單、保單、批單、收據等保險單證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設計、印製或授權省級分公司印製,並建立單證樣本檔案。
(二)保險公司應明確專門部門和崗位管理保險單證,設立專門的、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保險單證存放場所。
(三)保險公司應嚴格單證領用管理,對單證領用數量和有效期進行控制,定期核銷、定期盤點。
(四)保險公司應建立和完善單證管理資訊系統,能夠全程監控分支機構、部門和個人申領、核銷、作廢、遺失單證的名稱、時間、數量和流水號。
三、加強印章管理
(一)保險公司應合理設置印章的種類,控制印章的數量,建立印章管理檔案。
(二)保險公司各級分支機構使用的印章應由總公司統一設計,經總公司審批後刻製。
(三)保險公司應嚴格管理印章的領取、交接、保管、使用和銷毀,建立嚴格的印章使用審批登記制度,全面記錄印章使用申請人、批准人、用印事由、時間和次數。
(四)保險公司省級以下分支機構行政用章、合同專用章上收一級管理,指定專門部門和崗位保管。
四、加強資訊化管理
(一)保險公司應實現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無縫對接,確保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一致。
(二)保險公司承保、保全、理賠等業務環節應全部納入資訊系統管理。
(三)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仲介機構遠端出單的,保險公司必須實現與保險仲介機構電腦聯網、電腦出單和實時管理,確保業務管理系統能完整及時地記錄客戶資訊。
五、加強內部監督
(一)保險公司要充分發揮內審檢查監督職能,定期對總公司和各級分支機構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內審檢查,並如實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
(二)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內審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徹底查明原因,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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