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辦法》明確規定,掛鉤試點工作應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護耕地、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為出發點,以改善農村生産生活條件、統籌城鄉發展為目標,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建新拆舊項目區選點佈局應當舉行聽證、論證,嚴禁違背農民意願,大拆大建。對於擅自擴大試點範圍,突破下達週轉指標規模的,將停止該省(區、市)的掛鉤試點工作,並相應扣減年度用地指標。
《辦法》指出,國土資源部負責對全國掛鉤試點工作的政策指導、規模調控和監督檢查,試點省(區、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轄區內試點工作的總體部署和組織管理,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試點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掛鉤試點工作實行行政區域和項目區雙層管理,以項目區為主體組織實施。項目區應在試點市、縣行政轄區內設置,優先考慮城鄉接合部地區;項目區內建新和拆舊地塊要相對接近,便於實施和管理,並避讓基本農田。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總面積必須小于拆舊地塊總面積,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的數量、品質應高於建新佔用耕地。拆舊地塊整理的耕地面積,大於建新佔用的耕地的,可用於建設佔用耕地佔補平衡。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週轉指標專項用於控制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規模,同時作為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面積的標準,但不得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掛鉤週轉指標應在規定時間內,用拆舊地塊整理復墾的耕地面積歸還,面積不得少於下達的掛鉤週轉指標。試點市、縣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調查,編制項目區實施規劃,統籌確定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撤並的規模、範圍和佈局。掛鉤試點工作必須經國土資源部批准。試點省(區、市)應根據國土資源部批准下達的掛鉤週轉指標規模,在項目區備選庫中擇優確定試點項目區,並進行整體審批。
項目區實施前,應當對建新擬佔用的農用地和耕地進行面積測量和等級評定,並登記入冊。掛鉤週轉指標分別以行政區域和項目區為考核單位。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作、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制定建立掛鉤週轉指標管理臺賬,對掛鉤週轉指標的下達、使用和歸還進行全程監管。掛鉤週轉指標從項目區整體審批實施至指標歸還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項目區要制定分年度指標歸還計劃。
項目區實施過程中,涉及農用地或建設用地調整、互換,要得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確認。涉及集體土地徵收的,要實行告知、聽證和確認,對集體和農民妥善給予補償和安置。建新地塊實行有償供地所得收益,優先用於支援農村集體發展生産和農民改善生活條件。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對掛鉤試點工作要實行動態監管,每半年將試點進展情況向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定期對本行政轄區試點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於每年年底組織開展年度考核,考核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項目區竣工驗收後,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明確地塊界址,並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國土資源部定期對試點工作進行檢查,對未能按計劃及時歸還指標的省(區、市),要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掛鉤試點工作。(記者 田春華 呂苑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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