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佈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
近日,財政部公佈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辦法》的出臺對於規範和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進公共財政體系的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辦法》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管理目標和原則、管理體制、管理職責、審批程式、日常監管等方面都作了詳細的規定。
一是確立了目標原則。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活動,堅持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産整合與共用共用,實現資産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堅持資産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是理順了管理體制。《辦法》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實行國家統一所有,財政部、主管部門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三是明確了管理職責。在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中,財政部是負責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實施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實施監督管理;中央級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實施具體管理。
四是規範了配置程式。《辦法》在配置環節規定了嚴格的控制原則和審批程式,體現了與預算管理的緊密結合。《辦法》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資産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備。同時,明確了中央級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産的報批程式。
五是嚴格了日常監管。《辦法》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以及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確保國有資産管理的安全、規範和有效。《辦法》要求,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遵循投資回報、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等原則,並進行可行性論證;資産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中央級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資産數量較多或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進行公開處置。
六是完善了收入管理。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産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有資産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七是強調了制度建設。要求主管部門、中央級事業單位根據本辦法和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本單位的國有資産管理實施辦法,並分別報財政部和主管部門備案。經國家批准特定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管理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結果顯示,截止2006年底,全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總量5.96萬億元,凈資産3.9萬億元。其中,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總量0.93萬億元,凈資産0.65萬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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