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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立法保護臺胞權益 在湘就學就業享居民待遇

2011-02-14 13:22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程軼文

  今後臺灣同胞來湖南投資,不僅可比以前投資更多的領域,投資的形式也可以更加多樣,投資的市場門檻也將更低,享受的政策也將更加優惠……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頒佈施行,是湖南省貫徹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重大舉措,也是建設法制湖南的重要步驟,將對依法維護臺灣同胞投資權益,優化湖南全省投資環境,推進湘臺兩地經貿交流合作産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拓寬投資領域

  放寬市場準入

  為鼓勵臺灣同胞來湖南省投資,加快湖南省的經濟發展,《辦法》規定,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每人平均可以作為投資者來湖南省投資。除此以外,臺灣同胞在臺灣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地區註冊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也可以作為投資者來湖南省投資。

  凡臺灣同胞投資者來湖南省投資,其投資領域非常廣泛,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規尚未禁止、且又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投資導向要求的,均可以投資,不受任何限制。

  除了投資領域外,投資的形式也可以多樣,可以依法採取興辦企業、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開展補償貿易或者加工裝配、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上述規定,為臺灣同胞投資者提供了廣闊的投資領域和更多的投資機會。

  《辦法》還對臺灣同胞投資者適當放寬了市場準入條件,降低了門檻。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投資湖南省現代農業和居民服務業的項目,臺灣同胞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投資的,可以直接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辦理工商登記,無需再到其他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這樣,大大簡化了手續,提高了辦事效率,方便了臺灣同胞投資。

  除此以外,對臺灣同胞來湖南省投資獲得的收益進行再投資的,《辦法》規定了多種出資形式:可以以企業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轉增企業資本出資;也可以從已投資的企業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再投資;或者以其他允許的來源合法的人民幣等方式出資,並不受人民幣出資比例限制。

  政策更加優惠

  待遇一律同等

  為了讓更多的臺灣同胞來湖南省投資,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世界貿易規則的前提下,給臺灣同胞投資者提供一些優惠政策和待遇是必要的。為此,《辦法》對臺灣同胞在湖南生産、生活、教育、交通、衛生、出入境等方面享受的權益作了相應規定。其中較為突出的有: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在生産、生活消費或者接受服務等方面,享受當地居民和企業同等待遇。

  臺灣同胞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持臺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地區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或者臨時機動車駕駛證。

  臺灣同胞乘坐直接入境航班至湖南的,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機場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簽注。其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時,持臺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有效健康證明,經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驗證後,可以免作健康檢查。臺灣同胞及其家屬因參加經貿活動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一定期限多次有效出入境手續。

  臺灣同胞子女可以到湖南的高等學校、中學、小學和幼兒園接受教育。就讀小學、初中的,享受湖南義務教育學生的同等待遇。

  保護臺胞權益

  納入績效評估

  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讓投資者放心投資,是臺灣同胞投資者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為此,《辦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引導、支援臺灣同胞來湖南省投資,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其中,特別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有關部門保護臺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情況納入績效評估範圍。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臺灣同胞的投資和投資收益,損害其合法權益。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並給予補償。

  臺灣同胞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生民事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臺灣事務辦事機構負責受理、協調其行政區域內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投資者的投訴事項;有關機關處理的投訴事項,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或者辦理進展情況告知臺灣事務辦事機構和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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