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臺胞在閩投資享居民待遇 子女入學有照顧
11月29日下午,省人大法工委邀請省臺辦等部門就修訂後的《福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進行解讀
今後,臺胞在福建投資可享受居民待遇,可在福建申請換領同類型機動車駕駛證,子女入學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待遇,並可適當照顧……11月29日上午, 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訂後《福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在居民待遇、投資領域、權益保障等方面作了不少規定。《實施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在修訂《實施辦法》時,省人大常委會專門赴臺灣工業總會徵求了修改意見,創下了全國立法首次上島徵求臺胞意見的先例,得到了社會各界尤其是臺胞的好評。
可興辦臺胞子女學校
本次《實施辦法》值得關注的是,規定了臺灣同胞來閩投資的,可享受與本省居民同等待遇,並享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根據這一居民待遇原則,《實施辦法》在社會保險、子女就學、機動車駕照申領、資格證書認定等方面都有具體的説明。
社會保險: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可以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享受社會保險的相關待遇。
子女就學:臺灣同胞投資者的子女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學的,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的待遇,並可給予適當的照顧。經批准,還可以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興辦臺胞子女學校。
機動車駕照申領: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可憑在臺灣地區取得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本省同類型機動車駕駛證。
資格證書認定: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可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或者考試,取得相關資格證書。臺灣地區相關資格證書經本省有關部門依法確認的,可以在本省適用。
解決隱名投資糾紛有法可依
我省是臺胞投資最集中區域之一,由於種種原因,臺胞隱名投資現象大量存在,也曾引發過一些糾紛。為解決隱名投資糾紛,《實施辦法》規定:臺灣同胞以他人名義來閩投資的,應當與名義投資人訂立書面協議。
此外,臺灣同胞與他人約定本人作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實際投資者、對方作為名義股東,臺灣同胞請求確認或者變更其股東身份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審批、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鼓勵臺商參股福建金融機構
在臺胞投資福建的範圍和領域,《實施辦法》比原辦法增加了臺胞可以投資國家禁止之外的各類行業項目,鼓勵臺胞投資綜合實驗區、臺商投資區、臺灣農民創業園、高新技術産業園區等。
鼓勵閩臺金融合作,推動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鼓勵臺胞投資者依法在福建設立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或者參股福建金融企業。
此外,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擔保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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