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不滿8千萬罰款再抗稅
2009年10月29日,著名瑞士鐘錶製造商浪琴表在中國的第26家專賣店暨北京王府井旗艦店開幕慶典上,浪琴表全球優雅大使臺灣美女林志玲小姐亮相現場為新店揭幕。 中新社發 錢興強 攝
林志玲不滿遭臺灣地區稅務局連追帶罰所得稅800多萬元新台幣(下同),訴願失敗後起行政訴訟,臺北市高等行政法院昨首開庭,臺灣地區稅務局堅持林志玲從模特經紀公司領取薪資應繳所得稅,但林志玲委任律師主張,這些錢屬個人執行業務所得,應扣除必要成本再計稅,法官諭令下月15日就同筆收入的屬性,安排雙方言詞辯論。
臺灣《蘋果日報》消息,根據臺灣地區稅務局調查,林志玲在2003到2005年間,共漏報1700多萬元薪資所得,去年要林補稅並罰緩共819萬多元,林志玲去年7月親自到財政部提起訴願抗稅,昨開庭時,她未出現,只委託2名律師和1名會計師應訊。
林的律師強調,林志玲和模特公司凱渥簽訂的經紀約表明由凱渥代為接洽演出活動,而凱渥從代收的演出等報酬中,扣除必要成本和經紀費後,再將凈額交給林志玲,顯示林不但沒有享受到凱渥的員工福利,還要自負健保費,林志玲領取款項,應是可扣除最多百分之45必要支出的個人執行業務所得,而非單從凱渥領取的薪資報酬。但國稅局人員認定,林從凱渥領到的錢是一般勞務薪資,而非執行業務所得,仍堅持對林追稅並且開罰。
林志玲經紀人范清美表示,林志玲昨不在臺灣,對於稅務和訴訟狀況交給律師和會計師處理,會在法律上繼續爭取合理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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