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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被罰千萬提訴願

2009-11-18 14:32     來源:SRC-423     編輯:張蕾

  臺灣的模特自費置裝費可扣抵稅金了。受名模林志玲被補罰千萬(新台幣,下同)所得稅效應影響。臺財政主管部門與模特兒經紀公會達成共識,最快本週發佈“解釋令”,未來模特兒與經紀公司簽定的新契約,模特兒可依“執行業務所得”報稅,預料模特兒將掀起換約潮。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林志玲被課補千萬元稅金後,包括臺灣演藝工會、經紀人交流協會等演藝事業相關單位向民意代表盧秀燕陳情。盧秀燕向臺財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李述德反映後,該部門找演藝工會理事長康凱等人開會,最近達成共識。

  以林志玲為例,她先前被查獲漏報2003年到2005年間的綜合所得稅,連補帶罰逾千萬元。林志玲向臺財政主管部門提出訴願,理由是,稅務機關將她擔任模特兒所得列為薪資所得。該案遭訴願駁回,林志玲將提起行政訴訟,再跟稅務機關打官司。

  臺財政主管部門認為,林志玲依合約是受雇于經紀人公司,領取的所得等同薪資,只能扣除10.4萬元(漏報年度是7.5萬元)的薪資特別扣除額。但林志玲自認屬藝人的一種,也要自費置裝,應可按執行業務所得,依規定扣除45%的必要費用再繳稅。

  但臺財政主管部門官員強調,不是所有模特兒的收入,未來全部按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稅務機關審核時,還是會依合約與實際所得來源認定。

  另外,“解釋令”只適用新的模特契約,包括林志玲等模特,先前跟經紀人公司簽定的合約都得照薪資所得報稅,無法適用新規定。 (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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