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中基被法官指天真無知
香港藝人鄭中基。 中新社發 蔡蔓莉 攝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香港藝人鄭中基透過汽車經紀訂購價值138萬元的特別版平治旅行車,因出廠年份不符而拒絕收貨。鄭中基找來有“內地演唱會之父”稱號的“Ba叔”陳達志出面調停未果,於是向經紀興訟,追討16萬元訂金。法庭4日判鄭中基敗訴,須付對方堂費。鄭中基事後透過經理人回應稱,會與律師研究判詞,不排除提出上訴。
138萬買平治旅行車 付20萬訂金
原訴為Gabia Company Ltd,答辯人為汽車經紀黃百榮。案情指,鄭中基於2004年1月以Gabia名義,透過由黃任董事的Bond Motor's Company,向德國車廠以138萬港元訂購2004年綠色平治E55 AMG旅行車,並先付20萬元訂金,最後定於2005年初交收同款的2005年版平治旅行車。
此次訴訟糾紛源於訂購車輛的出廠年份上的爭議。區院法官昨日頒下判詞指,鄭中基力指他于2004年10月就汽車買賣協議作出改動時,要求訂購一輛2005年出廠的同款車,並訂明于同年1月至農曆年前交車。但黃百榮卻稱,他為鄭中基訂購的屬“2005年款式”但于2004年出廠的同款車,且已按時交車,只是鄭中基違約未有收車。
年初有同年出廠車 官指無知天真
法官指,有從海外訂購汽車經驗的鄭中基,承認知道由汽車出廠至運送來港使用至少需時2個多月,如他相信一輛2005年在外國出廠汽車,可趕及于同年1至2月運送來港,實在“無知和天真”;反之黃的説法則十分合理。
另外,鄭中基一方曾指,于2005年7月找來“Ba叔”陳達志相約與黃傾談此次糾紛,黃當時承諾以個人名義償還16萬元訂金,惟黃否認。法官在判詞中表示,重點是黃根本毋須要以個人名義賠償,且他在事件上未有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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