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方:“特別費”是打馬重要單元 不易對付
臺灣高檢署正式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不服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的無罪判決,並舉出四項理由。第一項理由是二審法庭認定首長“特別費”屬於實質補貼,是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及“法務部”兩個行政機構的見解,于法無據。第二個理由是所謂的“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即以單據具領款項之後,即推定是因公支用,不必細究其流向。高檢署指出這是二審法庭自己發明的看法,也于法無據。其三是,二審法庭的判決文指出“領據特別費”的報銷程式,多年來已形成行政慣例,産生“行政習慣法”的效力。高檢署有不同的看法,認為“行政習慣法”必須要在有大家的共識的情況之下才能生效,首長特別費爭議性很強,所以不屬於“行政習慣法”的範疇。最後一個理由是,二審法庭認為“領據特別費”是實質補貼,以單據領款之後又視做因公支出,不是個人所得。先説它喪失了公款性質,但是又要用它做公務上的交際應酬犒賞之用,這種説法明顯的有前後矛盾之處。
現代的檢察官也具有古時候“刀筆吏”的基本功夫,絞盡腦汁尋找法律和文字上的漏洞,居然湊出四條似是而非的理由來,真是煞費苦心,難為了他們。第一二項理由均以“于法無據”來質疑法庭,然而“首長特別費”的産生本來就沒有法源,但是它存在了數十年,是因為早年臺灣軍公教人員的薪資很低,那時的臺當局大小主管,根本無法以微薄的薪水應付各種應酬及犒賞等開銷。“特別費”一半需要單據報銷,另一半不必報銷的規定,是為單位主管提供方便。因為許多繁瑣的大小應酬場合,並非都能獲取相應的大小單據,比較小額度的開銷就不必追究細目了。無需單據的報銷50%“特別費”,同時也有補貼單位首長的用意,若該首長將它部分納入私人賬戶,是他處理個人財務的方式和隱私權,並不觸犯法律,無須法庭來判決是否合法。
天下任何法律都不可能100%的縝密不漏,無法規定人世間所有的行為。“首長特別費”固然于法無據,卻不能以此就認定違法有罪,何況法律詞條中還有一句名言:“法無明文不為罪”。
現在對這個行之有年,範圍牽涉極廣的首長“特別費”起了爭議,又特別針對馬英九二度訴諸法庭,法官對這種法無明文規定的事件發表他們的看法作出判決,高檢署可以不同意,但是高檢署的四項反對理由又是根據哪一條現存的法律條文呢?是不是因為受不住壓力而奉命行事?盡信書不如無書,書中沒有記載的,便自以為是地認為違法,不合理,這種固步自封、自閹,自閉、自行萎縮的行為模式,相當可悲。
高檢署三度上訴的舉動不出眾人所料,特別是馬英九在此之前對承辯檢察官侯寬仁提出告訴,侯某當時惱怒不已,忿忿地説:“我還沒有告他,他倒先告起我來了!”便可以嗅出來他們必定上訴的氣味。高檢署書記官長陳宏達表示,期盼臺灣最高法院的判決,對首長“特別費”案有指導作用。檢察署只是一個行政單位,他們要聽命執政當局的命令,首長“特別費”案是“打馬策略”的重要單元,必須要進行到底,否則無法向上級交差。把責任交給最高法院,也是很好的脫身之計。
臺灣最高法院可能有三種不同的做法,一是上訴駁回,本案以無罪做為定案。其二是撤回高等法院重審,重審的結果未定。第三個可能是最高法院自行判決,可能有有罪或無罪的兩種判決。從時間上來講,本案應當來不及在三月二十二日“大選”前做出裁決,但是有媒體建議:茲事體大,最高法院應當優先辦理,趕在三月二十二日前裁決,到時候會對“大選”産生決定性的影響,即便是發回更審,也可以讓小馬哥背負一個説不清楚的罪名。但這種作法用意太過赤裸裸,在民進黨“立委”大選慘敗的政治氣候之下,執政當局聲望達到了最低點,最高法院甘心還為他們做御用爪牙嗎?
既使小馬哥當選,最高法院還可能在五月二十日就職之前宣判他有罪,煮熟的鴨子照樣飛出窗外。絆馬索環環相扣,極不容易對付。
(作者王正方 為臺灣電影導演 資深政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