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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牛爭議:食品安全寄望法制化監管

2012年03月09日 09:17: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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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當局行政部門宣佈有條件開放含瘦肉精的美牛進口,再次引發諸方爭論。臺灣《聯合報》今日刊載臺灣交通大學科技法律所所長倪貴榮的文章指出,這之後的重點在於“立法者”如何因應或修法,以提供有效控管的法律基礎。同時作者建議,食品安全風險治理的法制建構要從“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兩方面努力。

  全文摘編如下:

  在臺當局行政部門宣佈有條件開放含瘦肉精美牛進口後,嗣後的重點即在於“立法者”如何因應或修法,以提供有效控管的法律基礎。筆者呼籲,“立法者”不宜以個案方式解決,以謀求各自短期的政治利益,應該善加利用此時機,規劃及建立島內食品安全風險治理的體系,借“公權力”及“行政管制”的適當操作與運用,使各重要法益間(經貿外交利益、民眾健康和産業發展)獲得平衡,並符合國際義務,並贏得民眾信任。

  筆者建議,食品安全風險治理的法制建構,應至少包括以下要項:

  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針對現代食品生産所涉及對人體的健康風險,在方法上不論質化或量化分析,依WTO的判決意旨都可接受。重要的是,該風險評估是否獲得可靠來源之科學證據支援,以及依該科學證據所得的論理,是否客觀和一致。

  這次行政部門僅憑部分專家意見,徑自認定“無科學證據顯示萊克多巴胺對人體有害”,過程似顯草率。建議“立法者”應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定“標準作業程式”,並納入組織架構、專家資格和選任、決議方式(共識決或多數決)以及評估效力(對決策者是否具法律拘束力)等要項,以符合程式正義。

  二、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健康風險評估係由科學家執行,接下來當局採取何種的管理機制及工具,即屬於政策面的考慮,但首先要決定“適當的保護水準”,究竟是零風險(繼續禁止萊克多巴胺)或是容許部分風險(訂定最大殘留量)。立法者需考慮,此保護水準的決定許可權,是屬於“行政裁量”,或應得“立法院”同意。

  其次,“預防原則”已成為因應環境和健康風險的重要原則,特別在科學證據不足或不充分下,可採取避免無可回復損害發生的措施。萊克多巴胺對人體是否有害,目前科學證據並不能完全證明。此情況正提供啟動預防原則的空間,依據WTO規範,島內即可暫時性地禁止美牛進口。

  最後,若依法容許符合所謂安全標準的美牛進口,其管制措施仍應符合國際義務。目前行政部門,擬採牛豬分離和強制標示措施,前者將繼續禁止含瘦肉精的豬肉進口,此差別待遇恐違反WTO不歧視原則;而強制標示風險亦可能被質疑,構成不必要之貿易障礙。當局必須有此警覺。

  兩年前發生的美牛進口(狂牛疫情)風暴,錯過建立或檢討良好風險治理體系的契機,這次瘦肉精爭議,再次證明需要建構一個提高層級,能整合科學、貿易與法律專業的機制;其牽涉法令制定、組織建立、人力建置與專業能力建構等條件,需要由長遠發展的角度,去善加規劃,民眾寄希望於“立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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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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