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一時的臺灣“淫魔富少”李宗瑞性侵案二審昨天宣判。臺灣高等法院依“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以及“妨害秘密罪”,合共判處李宗瑞有期徒刑79年7個月,但依法執行上限最高只能30年,另判李宗瑞須賠償17名受害女子共新台幣2745萬元。全案可上訴。倘若臺灣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今年28歲的李宗瑞服刑滿30年後,出獄時已是一個年近六旬的老年人了。昨天李宗瑞聽到裁決結果後當庭嚇傻。香港《大公報》今日發表評論指出,相較于一審判22年4個月以及賠償1425萬元,二審在刑期及賠償金方面都加重了罰度。該案可謂臺灣司法史上,性侵案判30年的罕見案例。臺灣高院重判李宗瑞,一方面是對那些膽大妄為的“採花大盜”的嚴厲警告,另一方面也提醒年輕女子行事要小心,勿讓色狼有可乘之機。
評論指出,李宗瑞被控自2009年8月起,在臺北市娛樂場所認識多名女子,趁女子不注意,將安眠藥摻入香檳或礦泉水後騙被害人喝下,待受害人不省人事後帶往住家性侵,並偷拍性侵過程。由於李宗瑞是島內富豪之子,而且遭性侵的女子涉及多位知名演藝人士,案件曝光後,島內社會譁然。
評論指出,臺灣高院二審對李宗瑞加重刑責,主要是認為李宗瑞觸犯“強制性交罪”。而去年一審法官認定,雖然被害女子有哭泣抗拒、説不要,但毛髮送驗後沒有毒、藥物反應,且法醫研究所也表示無法鑒定影片中女子的精神狀態,因此無法證明李宗瑞有使用藥劑犯“強制性交罪”,李宗瑞也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但高院認為,多名受害者心靈受創,其中有人受到非“常態”的性交方式,被嚴重貶損人性尊嚴,更可惡的是,李宗瑞還趁機偷拍性交過程,併發送性愛短片給受害人,令受害人再度受到傷害,加之李宗瑞至今否認罪行、毫無悔意,因此須依刑罰較重的強制性交罪論處。
評論説,李宗瑞昨天在庭上辯稱,他與受害人是“你情我願”。可見,李宗瑞至今仍未意識到自己罪行的嚴重性。這應是受到島內“撿屍文化”的荼毒。所謂“撿屍”,就是把喝醉酒的人(不分男女)扛回家發生性關係的意思。愛泡夜店的李宗瑞就是通過“撿屍”把一些醉得不省人事的年輕女子帶回家性侵。迷思“撿屍”的人認為,反正對方已喝醉,在性交過程中並無反抗,所以是“你情我願”。然而,島內法律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法規使“撿屍”者難逃法網。
評論最後説,俗話説“知人口面不知心”,李宗瑞案亦提醒女士們一定要帶眼、帶心識人,否則誤入狼口,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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