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許多民眾而言,寬頻上網已成為一種生活之所必需,甚至構成生活的一部分。臺灣《聯合報》今日刊載社論指出,欲將無線寬頻網路納為普及服務的一部分,現行制度必須改弦更張。無線寬頻是基本人權,講得直白一點,就是每個人都有權利,以合理的價格利用寬頻服務。
全文摘編如下:
寬頻發展不但成為“總統大選”的話題,業者近日提出“無線上網環境是基本人權”的倡議,亦獲“行政院長”陳衝的贊同。
對許多民眾而言,寬頻上網已成為一種生活之所必需,甚至構成生活的一部分。但過去幾年,民眾對寬頻速度、上網品質或價格的不滿與抱怨,卻是愈來愈多;如今,寬頻發展受到政府重視,令人鼓舞,但要如何達到這個境界,卻需要更細緻、全面的政策思維。
無線寬頻是基本人權,講得直白一點,就是每個人都有權利,以合理的價格利用寬頻服務。這裡涉及到兩個“普及性”的問題,第一個是服務的普及,也就是不論是住在“五都”還是離島,民眾都應有無線寬頻可以使用;第二個是價格的普及,指的是無論所得高低,都能夠以相同的價錢,而且在不顯著影響生活支出的情況下,享有寬頻服務。要達到如此無所不在而又價格合理的無線寬頻環境,還必須能確保最低的連線品質;畢竟,倘網路能無所不在,價格又合理,但若老是塞車斷線,自然不是“基本人權”的境界。
要達到這樣的境界,需要幾個必備的條件。非但網路建設必須涵蓋整個臺灣,而且還需要“不計成本”,否則若基於鋪建成本與使用量的考量,高山、離島的民眾,斷無以相同價格、相同品質享受無線寬頻的可能。其實,無線寬頻並不是第一個追求這個境界的服務,水、電、郵局、醫院等公用服務的普及性,都是類似思維下的産物;不過,進一步觀察可以發現,水電等民生必需的服務,很多都還是由當局或公營事業所提供。造成這個結構,背後的原因很多,但必須“不計成本”的達成服務與價格普及的目標,卻是造成民間對無線寬頻投資卻步的一個重要因素。
自從1997年推動電信産業自由化後,臺灣的電信市場就以民間投資取代了政府部門主持;電信改製成為“中華電信”,民營電信業者扮演了整個産業發展的主要動力。在現行制度下,電信業者提供普及服務的義務,僅僅限于固網市話服務,而中華電信因網路維護及價格普及所造成的虧損,則是由全體主要電信業者共同分擔。隨著寬頻迅速深入生活,現在確實是檢討、擴大電信普及服務的範圍,將寬頻納入普及範圍的時刻。
欲將無線寬頻網路納為普及服務的一部分,現行制度必須改弦更張。首先是目前這種官方角色完全消失,單純由業者承擔、分攤成本結構的作法,充其量只是一種消極作為,非但無法産生足夠的誘因加速建設,而每年結算各家需分擔的虧損,更是爭議不斷。畢竟,當局可以不計成本,業者卻是錙銖必較。所以,要推動無線寬頻的普及,必然面對極大的反對聲浪,質疑此舉的必要性。對此,歐美各國及地區近年來的作法,是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虧損,甚至直接投資建設,以彌合這種公益與私益間的落差。因此,第一個需要思考的,就是在無線寬頻建設中,“政府”如何一改消極(甚至沒有)角色的態度,改採較為積極的作為。
另一個更為根本的挑戰,是如何定義寬頻普及義務。寬頻服務與水、電不同;水、電只有一種品質,只要確保線路到家、價格合理,便可告成,但寬頻的品質卻有極大的差異,特別是無線行動寬頻服務,舉凡連線速度、斷線比率等,都可能在不同地點、不同時間而有所差別。目前在都會區已經發生頻寬不足的塞車問題,且少數用戶佔據頻寬的問題也相當嚴重;電信産業擬以差別訂價機制進行流量管理,卻又可能與基本權利人人平等的精神不符。因此,如何在技術可行及成本合理的基礎下,確保品質的普及,是首先需要克服的障礙。
最後,寬頻只是一種媒介工具,更關鍵的是如何豐富透過寬頻所享受的應用內容。否則,網路速度即使再快,應用內容卻未及時俱進,這也未必是“基本人權”所追求的境界。
[責任編輯:高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