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澳報》12月22日刊登富權的文章分析,表面上看,臺灣地區二零一二年的領導人選舉,是馬英九與吳敦義、蔡英文與蘇嘉全、宋楚瑜與林瑞雄三組候選人的事;其實不然,還有一名“隱性候選人”在空氣中發揮著眼睛看不到的影響作用,那就是甫卸就進入監獄牢房的陳水扁,也在獄中呼風喚雨,意圖干預選舉的結果,及指揮其“代理人”蔡英文的選戰策略和政策取向。文章內容摘編如下:
這不,當馬英九、蔡英文、宋楚瑜的第一次電視辯論剛結束,陳水扁就在獄中撰寫了其《你不知道的真相》系列的第三十五篇:《如果我跟馬英九辯論》,聲稱倘是由他來站在蔡英文的位置代表民進黨與馬英九進行電視辯論,他將會如何回答及反詰馬英九向蔡英文提出的十個問題。而對最後一個馬英九逼問蔡英文若當選是否要特赦陳水扁的問題,陳水扁聲稱“陳水扁案”的本質是“政治的”,自從他被下令收押迄今,每次選舉被當作是提款機,再被消費一次。陳水扁還聲稱,“特赦”有兩種,一是有罪放人,一是無罪釋放。他更強調自己要的不是“特赦”,“我要的是重新審判、還我清白!”
在這裡,陳水扁已經不滿足於並完全否定了過去自己曾提出的“特赦”訴求,而是改為更進一步的“重新審判,還我清白”。而且,他還聲稱,“蔡主席當選是否要特赦陳水扁”這句大問,很快就會改為是否要特赦馬英九”?
文章説,陳水扁的“轉變”,究竟是對蔡英文的選情越來越有信心,認為蔡英文必定贏取這場選舉,因而對自己的案情處理提出更高而且還是最高的要求,還是受到蔡英文的“啟發”,因而才敢於“獅子開大口”,竟然不顧他的貪賄事實已是證據確鑿,並已引發天怒人怨,釀成“紅衫軍”大風暴?
實際上,十一月二十四日,蔡英文在接受英國廣播公司(BBC)訪問時,雖然不願明確表示,如果當選是否會赦免陳水扁,但卻又重申,將會根據民意訴求決定是否對審判過程進行司法覆核。
好一個不願明確表態是否特赦陳水扁,也好一個將會進行司法覆核!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特赦”雖然可以赦其刑,但卻沒有免其罪(倘是實行“大赦”則可赦其罪),而司法覆核的結果就將有可能會導致重審、在民進黨捲土重來掌控統治大權之下,倘對“陳水扁案”進行重審,其結果很可能就是不但無須服刑,而且還將會被判決“無罪”。那麼,民進黨所背負的“後天之罪”--陳水扁貪腐,就將完全被清洗乾凈。
文章續道,蔡英文倘若要撤除陳水扁的罪行,本可採“大赦”方式進行。但是,全臺灣地區成千上萬的犯罪分子都將“受惠”,而這些犯罪分子,有些是打家劫舍、殺人放火無惡不作的黑社會角頭,倘若也能惠及而獲得“大赦”,必會引發社會的強烈恐慌和不滿,而且也將會形成陳水扁與犯罪分子“都是一類貨色”的社會觀感效果。那麼,從陳水扁手中接過民進黨主席的蔡英文,就也將是“同類貨色”。
因此,蔡英文就另求他途,改為要對“陳水扁案”提出司法覆核。
但是,蔡英文根本不了解,在臺灣地區的法律制度中,根本就沒有“司法覆核”的規定。而臺灣地區作為實行大陸法係的法域地區,是沒有這種司法制度的,“司法覆核”只蔡英文自己創造的名詞。
陳水扁曾任過律師,且有過司法實踐經驗,因而雖然回應了蔡英文的“司法覆核”,但又備用臺灣地區所無的“司法覆核”,而是提出了“重新審判”。勉強説來,在臺灣地區的現行法制中,比較接近對定讞之案“提起再審”亦即陳水扁所訴求的“重新審判”的,是“非常上訴”。此項制度設置的目的,是專為糾正原判決適用法令的錯誤,籍以統一法令的適用,故不問原判決的違背法令是否對被告有利,而“非常上訴”的效力,也不及于被告。
因此,即使是提起“非常上訴”,也不一定對陳水扁有利。再説,提起“非常上訴”也非臺灣地區領導人之權,而是臺當局檢察部門負責人的專有職權,此與“特赦權”無關,蔡英文若假借“民意訴求”來向檢察部門施加壓力,要其為陳水扁提起“司法上訴”,這豈非是“人治”的表現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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