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合晚報》3日發表社論説,十幾年前開始,“二二八”事件不再是禁忌。而從“二二八”事件延伸到戒嚴時期的白色恐怖,另一個禁忌也被掀開。歷史禁忌是被掀開了,從對受害者的補償,到歷史真相的探索,然後現在是對“加害者”的責任追究。
社論指出,“二二八”事件剛從禁忌浮上臺面時,還沒有人援引“轉型正義”的觀念,當時追求的只是對受害者的平反,弭平其所受的名譽、精神和實質損失。所以“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最初用了曖昧的“補償”字眼。接著,在學界不斷探討“二二八”事件的歷史真相之後,“行政院”也成立“二二八”事件調查小組,調查結果雖不能完全讓各方滿意,但李登輝也曾以“總統”身分,公開向受難者家屬道歉。“二二八”事件在臺灣,似乎也應該到了一定的尾聲。
自從“轉型正義”這個概念被引用之後,現在民進黨主張“二二八”事件不只要賠償受害者,不只要探索歷史真相和定位其歷史意義,還要進一步追究加害者責任,於是有了“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追究加害者的責任也不是不可以,問題是,怎樣界定“加害者”?當時奉命行事、執行上級任務的人,可以被當作“加害者”而追究責任嗎?如果“加害者”是下達命令者,那麼指的是當時臺當局的統治者。既然是追究當局的違法責任,又怎會變成是追究加害者個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又怎會變成是連三親等都要為去世的“加害者”行使訴訟權利的“株連九族條款”?
社論認為,“二二八”事件,乃至於後來的白色恐怖,是當時的臺當局對人民的不當作為。但長久以來,被説成是外省人對本省人的作為。而現在民進黨提出的草案,説穿了是不承認臺灣當局之間的延續性,依舊要把這兩個歷史事件看成是國民黨和外省人的作為,最終結論是要國民黨拿黨産來賠償。先有了這樣的設定,再出現這樣違反學理和常識的“株連九族條款”,也就不足為奇了!
社論最後指出,轉型正義的概念從東歐過來,但東歐的轉型正義真的是這樣嗎?這樣的“轉型正義”究竟是要讓整個社會回復到“正義”狀態,還是在進行報復?操弄選舉?包容與寬恕,似乎成為草案的絕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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