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泛藍縣市決定採取兩階段領投票,陳水扁日前大放厥詞,揚言他已在思考戒嚴、宣佈選舉無效、更換不願配合的縣市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延期選舉,甚至停止選舉等建議,並強調他“總統不是做假的”,臺灣《中央日報》網路報今天發表社評説,這些舉動,不但突顯其目無法紀,更證明其“帝王”心態。
“中選會”不久之前強行通過一階段領投票決議後,主委張政雄原本表示,地方縣市以兩階段辦理“立委”及“公投”選務,“視同有效”;但在陳水扁斥責兩階段為“違憲”後,張政雄又連忙改口,聲稱兩階段領投票觸犯“刑法”的“妨害投票”;“行政院秘書長”陳景峻更警告,選務人員若接受兩階段領投票,“會領不到退休金”。
社評指出,就事論事,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確實各有利弊;泛藍執政的十八縣市採取兩階段而綠軍執政的七縣市採取一階段,以致形成“一島兩制”,的確也不是常態。不過,身為領導人,應該是如何化解“中央”與地方的爭議,而不是製造對立,擴大衝突,更不能把自己當成皇帝,硬要“説了就算”,一切都必須要依據法律。
以兩階段領投票為例,既屬選務動線規劃,本來就是地方政府職權,何況二OO四年已經採行,不但在實務上早已通過驗證,不會産生紛爭,而且陳水扁也是如此方式産生,如果認定違“憲”,那麼陳水扁就是違“憲”當選的,他又憑什麼説三道四?
至於他宣稱考慮採取的反制行動,不是不屬於他的職權,就是有所限制,絕不容許他為所欲為。社評舉例説,“總統”雖可“依法宣佈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而依“戒嚴法”,只有在“戰爭或叛髮發生時”才能宣告戒嚴,試問,地方政府依法執行其權責範圍的事務,能夠被視為戰爭或叛亂嗎?
其次,選舉是否有效,根據“選罷法”,檢察官、候選人可以各該選委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選委會、檢察官或同一選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也就是無論當選無效或選舉無效,都是由管轄法院裁定,根本就不屬於“總統”職權。
再者,縣市選委會主委依法雖由地方上報“中選會”,再由“中選會”召開委員會議通過人事派任案。然而,直轄市及縣市選委會都是採合議制,只要委員會仍然決議採兩階段投票,即使撤換主委也沒有用。
至於延期或停止選舉,根據“選罷法”第卅九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于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鋻於“憲法”規定,新科“立委”明年二月一日必須就職,因此“立委”最遲必須在明年一月廿一日前選出。“立委”選舉如果要延後投票,前提必須是有“立委”候選人死亡,而這也只可能發生在局部選區。“總統”雖可發佈緊急命令,但同樣要在發佈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社評表示,顯而易見,不管戒嚴或其他反制動作,基本上都行不通,但陳水扁竟然提出,不但失去領導人的高度,也對問題的解決,毫無幫助,如此做法,其目的顯然只在激化朝野對立,擴大藍綠衝突,如此只顧一黨之私,而不管社會是否動亂,勢將使得臺灣的民主倒退,並將引發不可測的危機,人民當然只有用選票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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