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立法院”完成“大法官”同意程式,“正副院長”及四位“大法官”提名人選獲得同意,月底也有六位“大法官”任滿退職,他們日昨參與做成釋字第六三三號解釋,以為告別之作,也為四年的任期畫下句點。其中翁岳生“院長”更正式揮別了長達卅五年的“司法”生涯。 臺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社論説,這是歷史上任期最短的“大法官”,他們短暫的任期,成就了“憲法”從此錯開“大法官”任期集體一致的設計。陳水扁提名的八位人選半數未獲“立法院”同意,固然由於陳水扁提名過遲,朝野政黨鬥爭激烈,審查過程粗糙而留下了極不理想的景致,但卻也因為陳水扁尚須另為提名任命而自動錯開了任期;另一方面,十一位“大法官”的員額並不影響行使職權。“大法官”用解釋敦促“立法院”不能養成拒絕行使同意權的惡劣習慣,“立法院”也算是從善如流,“釋憲”事業從今又將邁上新的旅程。 社論指出,回顧四年前,從釋字第五六七號解釋迄今,一共做成了六十六件“憲法”解釋,論數量,與前任相比,絕非多産的一任。論品質,則是褒貶不一。諸多“大法官”用心經營“釋憲”工作的態度,確實可見於字裏行間,但是,總體而言,仍然不能免於三項“釋憲”者所不應有的毛病。 第一,是對於“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體會,仍然不夠,不但態度總嫌保守,形式邏輯的演繹鋪陳有餘,站在人民,特別是升斗小民立場思考“憲法”權利救濟的習慣,明顯不足。許多獲得違“憲”解釋的聲請人還是不能從“大法官”手中拿到再審翻案的恩典;有的時候,“大法官”還會屈從於媚俗的需要,對於明顯的“違憲”問題視而不見,並無挺身而出伸出“憲法”援手的脊梁,釋字第六一八號、六二三號、六二六號解釋都屬其例。為了減輕案件數量壓力,以不充分理由的不受理許多攸關人權保障的聲請,亦不知凡幾。相對於機關聲請“釋憲”受理幅度之寬泛,排隊時間之迅速,價值輕重取捨,不問而知,並不足為重視人權保障的“釋憲”典範。 其次,則是對於政治性質濃厚的案件,保持中立的努力雖然明顯可見,但是也在多項解釋中留下不少難以跳離本身政治偏好的痕跡。對於領導人過於討好,給予額外而且超越“憲法”界限的“尊重”與“配合”,無論是在“釋憲”行為上或是“釋憲”文字上,都難以避免有傷“司法”獨立精神的批評;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就會是印在歷史上的一份作品,這其實是臺灣民主進程上一種絕大的遺憾。 第三,部分“大法官”予人過多政治動作的聯想,對於其他權力機關的冒犯或侵越,不能無動於衷,有時流露出妥協的姿態,有時又不免動怒而藉著“憲法”解釋表達情緒反應,涉及本身利害時則也不能超脫以對,都不足取,因此而做成的解釋,例如五八五號、五九二號、六○一號、六一三號,也就成為落入話柄的産物。 當然,“大法官”們四年來也常有佳作,釋字第五六七號、五八二號、六○三號、六一○號、六三一號等,都曾贏得讚譽。“釋憲”工作,並不易為,卻是民主“憲政”維持不墜的重要倚靠,我們必須使用高標準從事檢驗,又不待言。 社論認為,現在新的正副“院長”、“大法官”即將到任,除了再接再厲,接續“釋憲”的重責大任之外,對於半途而廢,但也遲無進展的“司法”改革,也有再為努力的義務,其中若干重要法案的維續推動。例如法官法、“司法院”組織以及職權之相關“立法”等,尤其是責無旁貸。 在政治的驚濤駭浪中,“司法院”的人事完成“憲政”程式,“憲政”終能勉力向前,持續開展,誠為不易。我們對於新的“司法”“釋憲”陣容與團隊,於此寄上無限的祝福與厚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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