鋻於新股發行泡沫化現象日趨嚴重,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再一次走向前臺。新年伊始,證監會確定“繼續深化發行制度改革,加強對詢價、定價過程的監督”為2010年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的重要事項之一。近日,證監會又牽頭組織了“新股發行體制與改革研討會”,就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問計各方。
畢竟這次改革只是“微調”,市場化發行的方向不會變。因此,筆者建議從如下三個方面來完善新股發行制度。
一是從詢價機構著手,完善新股發行制度,避免詢價機構肆意抬高詢價報價。根據目前的定價機制,新股發行價格的確定,首先是由詢價機構進行網下詢價,網下詢價結果最終決定了新股發行價格的高低。而新股發行價格之所以越發越高,詢價機構“居功至偉”。
為什麼會詢出這樣的結果來?這在很大程度上與詢價機構的胡亂報價有關。一方面,為了保住網下配售的資格,詢價機構往往會報高價;另一方面,詢價機構與保薦機構之間相互捧場,人情報價,這也導致了發行價格的走高。尤其重要的是,詢價機構無需為自己的高報價承擔責任,最後的申購價格區間是統一的,在詢價申報中的高報價者,無需用高價購買股份。相反,低報價者則有可能失去參與網下配售的機會。如此一來,機構詢價往往都會報出高價。
有效的解決辦法就是將詢價機構的詢價報價與配售認購價相統一,詢價報價即為配售認購價。在確定有效報價後,報高價者按高價認購配售股份,報低價者按低價認購配售股份。而二級市場發行價格,則按網下詢價的加權平均數來確定,或按有效詢價的最低報價來確定。
二是杜絕發行人一味追求高價發行的圈錢心理。規定發行人在發行新股的同時,發行與新股份額相同的認沽權證,允許投資者在新股破發的情況下,將股票賣給發行人。在這種市場機制下,發行人盲目追求高價發行就會遭受挫折。因為一旦破發,發行人就要贖回所發行的股票,所圈的資金也將被迫吐出來。
三是約束承銷商因為追求高額承銷費等個體利益而抬高發行價格的行為。承銷商的承銷費用通常是與融資額相對應的,融資額越大,承銷費就越高。於是,承銷商為了追求更多的承銷費,一味抬高發行價格,導致大量超募資金的涌現。因此,為抑制承銷商抬高發行價格追求高額承銷費的行為,建議超募資金不納入承銷費的計提範圍。同時,針對當前創業板中某些承銷商(也是保薦機構)又當股東又當保薦人、承銷商的做法,規定券商只能二選一,要麼當股東,要麼當保薦人或承銷商。
□皮海洲(湖北 財經評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