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哥本哈根會議上,我國提出“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産總值(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自願減排目標,這一與GDP相關的碳排放新概念——碳強度的提出,讓歐美國家在表示歡迎和支援的同時,也産生一些質疑之聲:“為什麼中國不提出絕對減排量,而是提出了一個與經濟增長掛鉤的相對值?”
根據中國氣候談判代表、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CDM項目管理中心主任楊宏偉的解釋,碳強度公式中,分子是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分母是GDP總量。與GDP掛鉤意味著,經濟發展和碳減排同樣得到重視,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下降不以犧牲經濟增長作為代價來換取。
中國所以選擇這樣一個指標,與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分不開。儘管2008年中國GDP躍居世界第三位,但每人平均GDP仍然很低。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是全世界共同的目標,但保持經濟增長也是發展的應有之義。要一步到位地實現絕對碳減排,意味著減少能源消耗,或者迅速改變能源結構,這些都將不可避免地影響到經濟增長。在城市化、工業化共同推進的發展階段,中國能源需求具有明顯的剛性,而中國的自然資源稟賦決定了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短期內很難改變。
發展清潔能源,改善能源結構當然是降低碳排放的路徑之一,但清潔能源的高成本也是無法回避的問題。無論是大力發展新能源産業,還是傳統能源的“清潔化”升級,都需要大量技術、資金的投入。中國在清潔能源技術上落後於發達國家,但囿于發達國家對部分技術的封鎖,我國無法直接有效地利用清潔能源替代來改善能源結構。
在資金方面,近幾年中國利用CDM機制獲得了一些對清潔能源利用的支援,但發達國家在對發展中國家減排進行資金援助方面做的很不夠。甚至近期有稱中國風電定價偏低是為了“套取”CDM補貼的言論出現。
事實上,當別的國家還在討論自己的減排指標時,中國已經在實踐自己的減排行動。《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對中國並沒有減排要求,而在“十一五”期間,我國提出2010年在2005年基礎上減排10%,這相當於二氧化碳減排15億噸。
在缺少成熟技術、沒有足夠資金支援的背景下,我國主動提出GDP碳排放強度降低,是既立足國內發展實際,又承擔國際責任的做法。要實現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一方面需要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增長,減緩排放增速,另一方面GDP的增長也將影響最終減排目標的實現。據專家分析,碳強度下降40%—45%,意味著未來幾年我國GDP的增長率需要保持在8%—9%左右,這樣的設計是一個比較平穩的碳排放減少路徑。
但也不可忽視,減排的難度必將越來越大。“十一五”期間,為達到GDP能耗降低20%的目標,我國已經關掉了很多的小電廠、鋼鐵廠和水泥廠。可見,最容易減排的、容易提高能效的都已經為了達到“十一五”目標率先實施了,後續的減排需要對整體經濟結構動“手術”,這將進一步考驗決策者的決心和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