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通知規范銀行外幣卡管理 明確3原則

2010-10-12 09:44     來源:外匯局網站     編輯:張蕾

完善銀行外幣卡管理,便利個人跨境交往

  隨著我國對外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員跨境交往增多,銀行卡作為一種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在跨境消費支付中被廣泛使用。為完善銀行外幣卡管理,便于社會公眾理解銀行外幣卡相關管理政策,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關于規范銀行外幣卡管理的通知》(匯發[2010]53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實施。

  《通知》將原有4個有關銀行外幣卡的外匯管理法規整合為1個,並明確了銀行卡外匯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經常項目可兌換,居民和非居民持銀行卡可以用于跨境的旅遊、服務等消費項目;二是境內銀行卡境外使用應遵守商戶類別碼管理,境外提現應限制在規定的金額內,並由發卡金融機構或負責信息轉接的銀行卡組織落實;三是保證銀行卡交易記錄可查,有效監測、跟蹤異常交易,及時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根據近年工作實踐,《通知》對境外卡在境內通過自動櫃員機提取人民幣現鈔調整了限額管理要求,即:每筆不得超過3000元人民幣。

  《通知》的發布,有利于增加外匯管理法規的透明度,便于社會公眾和銀行理解並執行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從而更加便利社會公眾在跨境交往中使用銀行卡,將更多的涉外交易納入銀行體係,提高對外經濟的透明度。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銀行外幣卡管理的通知

匯發【2010】5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范銀行外幣卡管理工作,便于社會公眾理解銀行外幣卡管理政策,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外幣卡的有關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梳理整合。現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銀行外幣卡包括境內外幣卡和境外銀行卡。前者指境內金融機構發行的外幣卡(以下簡稱“境內卡”);後者指境外機構發行的銀行卡,但不包括境外機構發行的人民幣卡(以下簡稱“境外卡”)。

  二、境內卡的分類

  (一)按照發行對象,境內卡可以分為個人卡和單位卡。個人卡是向自然人發行的外幣卡;單位卡是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行,由該單位指定人員使用的外幣卡。

  (二)按照是否給予持卡人授信額度,境內卡可以分為貸記卡和借記卡。貸記卡是允許持卡人在發卡金融機構給予的信用額度內先使用、後還款的外幣卡;借記卡是持卡人先存款、後使用,沒有信用額度的外幣卡。

  (三)按照發卡幣種,境內卡可以分為外幣卡和本外幣卡。外幣卡指單幣種外幣卡;本外幣卡指人民幣和外幣的雙幣種或多幣種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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