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4日發佈《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行為準則》,從依法監管、勤勉盡責、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回避等五個方面對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了約束。
這是證監會首次對社會公開發佈對內部工作人員的行為準則,以更好地規範工作人員行為,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針對業界反響較大的證監會官員離職後到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任高管的情況,準則明確“工作人員離職後,在規定期限內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回避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在監管對象中任職”。
據介紹,證監會領導人員離職需要在三年“冷凍期”滿後方能在監管對象中任職,一般人員的“冷凍期”為一年。
準則還規定,工作人員不得在監管對象以及其他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未經批准,不得在社團等非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經批准擔任職務的,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根據準則,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關於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股票和從事期貨交易的規定。
在公正廉潔方面,準則規定,證監會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違反規定收受禮品,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不得接受或者無償借用監管對象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其他設備物品。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説,準則以證監會正式發文的形式對外公佈,以提高其約束力以及社會監督的力度。工作人員有違反準則行為的,知情人可以向證監會系統相關單位舉報和投訴,證監會有關部門和單位將及時調查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工作人員存在嚴重違反準則的行為,一經查實,將按照規定嚴肅處理。
早在1993年,中國證監會就制定了《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守則》,並在2000年進行了修訂。4日公佈的準則是根據證券法和公務員法在《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守則》的基礎上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