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産品本質看,股票屬於一種理財産品,而股指期貨則是一種避險工具。我們都知道,股票是一種所有權憑證,代表了所對應公司的一定股份。買入股票就自然成為所對應公司的股東,享有該公司經營成果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但股指期貨不同,股指期貨設計的初衷是為規避股市的系統性風險而為投資者提供避險工具,其基本功能是規避風險。
在交易制度方面,股指期貨與股票至少存在四點明顯的差異:
(1)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投資者在進行股指期貨交易時不需支付合約價值的全額資金,只需支付合約價值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結算和履約擔保即可,這也決定了保證金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放大效應。在發生極端行情時,投資者的虧損額有可能超過所投入的本金。
在股票交易方面,目前我國的滬、深證券交易所均採用全額交易模式,投資者買入股票需要支付股票市值的全額資金,其交易的最大虧損也以所投入的本金為限。
(2)股指期貨交易採用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在交易日收市後,期貨公司要對投資者的盈虧及相關費用等進行結算,並對實際盈虧進行劃轉。當日結算後,如果投資者的保證金不足,必須及時採取追加資金或平倉等措施以達到保證金要求,否則會被強行平倉。而股票在賣出之前不進行每日結算,不進行每日盈虧劃轉,投資者也無需額外補加資金。
(3)股指期貨合約有到期日,不能無限期持有。不同的股指期貨合約其到期日各不相同,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必須注意所持合約的具體到期日,以決定是提前平倉了結交易,還是等待合約到期進行現金交割。在股票交易方面,只要股票不被摘牌,買入後正常情況下都可以一直持有。
(4)股指期貨具有雙向交易的特點,既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先賣後買。在股票交易方面,部分國家的股票市場沒有賣空機制,不允許賣空,只能先買後賣,此時股票交易是單向交易。
(本專欄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涉及業務規則的內容,請以正式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