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英國一個鎮子上的匯豐銀行ATM機發生故障,取款時會吐出雙倍金額。很多人趕來佔這個便宜,最終200多人取走現金。銀行表示:錯在自己,顧客不必為銀行工作失誤負責,不用歸還多餘的錢。
這個新聞之成為輿論熱點,是因為它和2007年轟動一時的許霆“盜竊金融機構案”形成鮮明對比。當年,許霆發現ATM機出現故障之後反覆套現17萬元後逃亡。他先是被判無期徒刑,之後改判為5年徒刑。
其實,在外國,並非所有惡意利用ATM機故障取款的顧客,都能全身而退,因此被判刑的也不少。2002年,英國一家銀行ATM機故障,朱伯特一家人取走了13.441萬英鎊。最終,朱伯特一家人被判一年左右的監禁。2009年英國投行的白領Joanne Jones和她的丈夫,利用ATM機的故障,在3個月裏取現300次,共非法佔有銀行6.1萬英鎊。最終,兩人被判處9個月緩刑,250小時的無償社會服務。被提款的銀行,正是匯豐銀行,看來匯豐銀行並非一直這麼“大度”。
而且,英國網民對銀行的“寬宏大量”未必買賬,有人評論道:“作為匯豐的消費者,我反對銀行放縱這種明知不屬於自己的錢而故意去取錢的行為。這就是偷。銀行方面的反應只是基於成本-效率的考量,或者乾脆就是因為懶。”這話可能説到了點子上:該案中,賬戶的取現限額為300英鎊,取現的人又比較多,銀行追究起來不容易,處理不好還損害到自己的公共形象,所以索性大方一下。之前,多起銀行不追究類似的案件,情況也大抵如此。但當地警方也是有提醒:這種行為可能受到“詐騙”追究,並非認為這種行為不是犯罪。
即使銀行出錯,隨意取錢並非合理合法。但國內銀行能否在出錯之後,多想想自身的責任?不能顧客多拿了錢,就是“盜竊”;銀行少給了錢,就“離櫃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