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某銀行明知自己與滕州某實業公司、滕州某食品公司不存在真實借款合同糾紛關係,仍提起訴訟,被法院處以30萬元罰款。
據介紹,1997年,因當時的金融政策不允許銀行向自辦實體發放貸款,該銀行遂借用他人名義,從自己銀行貸款為自辦實體使用,名義上的借款人並未實際佔有該筆借款。後自辦實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出登記,其債權債務均由該銀行負責處理。該銀行在明知上述事實的情況下,仍隱瞞事實真相,向法院提起訴訟,致使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多次審理,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棗莊中院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上述罰款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