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借給他人 欠款責任誰擔

2012-09-28 14:42     來源:解放日報     編輯:范樂

  蔡女士向銀行申辦了一張信用卡並借給同事使用,而同事在透支後並未還款。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蔡女士歸還透支的本金及利息等。近日,市一中院終審支援了銀行的訴請。

  【案情回放】

  2009年7月,蔡女士向銀行申辦了一張信用卡。信用卡《領用合約》規定:蔡女士對其使用信用卡而産生的全部債務向銀行承擔清償責任;信用卡只限蔡女士本人使用,不得以轉借、出租等任何方式被除蔡女士以外的他人或機構佔有及使用,否則視為蔡女士違約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卡辦好後,蔡女士把這張信用卡借給同事鄭某使用。銀行則向蔡女士郵寄對帳單,蔡女士也未提出過質疑。

  鄭某透支1.5萬元後既不去銀行還款,也不向蔡女士還款,之後索性玩起了失蹤。蔡女士馬上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決定對鄭某信用卡詐騙案立案。而銀行則就該筆款項向蔡女士進行催討,蔡女士認為應由鄭某歸還,雙方協商不成,銀行訴至法院。一審法院支援了銀行的訴請。蔡女士不服上訴。

  市一中院認為,銀行與蔡女士間的借款合同關係真實有效。信用卡《領用合約》規定蔡女士應當對使用信用卡産生的全部債務向銀行承擔清償責任,並約定蔡女士不得將卡借給他人使用,蔡女士的行為顯然違反了上述約定。對鄭某使用信用卡形成的欠款,銀行有權要求蔡女士返還。

  【以案説法】

  問: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的規定是否合理?

  答:銀行在開卡過程中通常都會將禁止出借的條款寫進合約,並約定因借用産生的所有損失都由持卡人承擔。這樣的條款符合信用卡本質,有利於控制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也可以保證銀行的正常經營,在申請人閱讀並表示同意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問:蔡女士將信用卡借給鄭某使用,鄭某透支的錢款該由誰還?

  答: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借款、還款關係,存在於銀行和開卡申請人即持卡人之間。即使持卡人將卡借給他人使用,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仍存在於持卡人和銀行之間,仍需由蔡女士向銀行還款。但蔡女士向銀行返還欠款後,可以向鄭某追償。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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