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田某因“錢不夠花”騙領信用卡一張,一年半內透支本息並形成滯納金等5.7萬餘元,銀行多次催要仍拒不歸還。日前,泰山區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
2008年6月,月收入只有500元的田某因“錢不夠花”,想辦信用卡。於是虛構職務、月收入等資信證明從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信用額度為5萬元。田某于2008年、2009年間多次用此卡在商廈、KTV、名飲超市等場所透支消費及提取現金。
截至2010年2月,共透支本金32840.32元,利息、滯納金等共計24887.50元。後經金融機構多次催要,其拒不歸還。2012年2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告人的親屬為其歸還全部本息。
泰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期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並經金融機構多次催要超過三個月未還,屬惡意透支信用卡,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鋻於田某歸案後已償還全部透支本息且在庭審過程中能夠自願認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