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買了一輛二手轎車,但沒到保險公司變更交強險手續。出事故後,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賠付王先生。15日,法院判定,王先生的理賠符合法律規定。
1月11日,泰山區李先生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4月3日,王先生買了李先生的家用轎車,但沒到保險公司辦理機動車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
6月7日,王先生駕駛該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先生負全部責任。隨後,王先生拿著材料到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説,王先生並沒有辦理機動車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保險公司不能賠付損失。
王先生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支援王先生,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訴訟請求。山東泰山藍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偉認為,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即使不辦理變更手續,只要被保險機動車存在,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應承擔責任。
杜偉説,交強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轉讓不屬於投保人應當告知的“重要事項”。另外,交強險條例第八條規定,交強險對物不對人,因為交強險是對被保險車輛這個危險物所造成的第三人損失的保險,而非對某個人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