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放貸人只能用自有資金放貸

2012-06-14 11:22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范樂

  《法制日報》記者6月13日獨家獲悉,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6次常務會議已于6月5日討論通過併發布了《鄂爾多斯市規範民間借貸暫行辦法》。這是“金改”啟動以來,國內出臺的首部系統規範民間借貸的規範性文件。

  暫行辦法共八章三十八條,旨在充分發揮民間資金積極作用的同時,防範和應對民間借貸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使民間借貸規範化、陽光化。

  暫行辦法不適用於商業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依法設立的機構為個人和企業提供的金融服務,也暫不適用於自然人之間用於生活消費的借貸活動。

  該辦法的起草人、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黃震認為,暫行辦法的一大亮點是,鼓勵和支援設立企業化運營的民間借貸資訊網路平臺,創建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探索通過資訊技術和金融創新推動實現民間借貸市場陽光化、規範化和專業化發展。     暫行辦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對借貸主體與借貸合同的規範。明確規定,放貸人只能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放貸,不得有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高利轉貸等行為。放貸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根據借貸合同規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資金的權利。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放貸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必須是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暫時資金短缺的企業,所借的資金必須用於合法的生産經營活動,嚴禁用於任何違法經營活動。借款人嚴禁面向不特定公眾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不得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黃震介紹説,為了使民間借貸可測可控,暫行辦法要求,合同一旦簽訂並履行,放貸人應到所在旗區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和民間借貸合同備案。為此創設民間借貸仲介服務,運用先進的資訊技術,建立安全、高效、誠信的民間借貸網路平臺,消除民間借貸中存在的資訊不透明、不對稱,不便於跟蹤監測等弊端,規範民間借貸行為,保障借貸雙方當事人權益。同時,創設由民間資本發起組建的鄂爾多斯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作為一個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可在各旗區成立相應辦事機構,為鄂爾多斯市非金融類機構和個人參與民間借貸提供登記備案和配套服務。該服務中心有義務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民間融資行為排查。

  據悉,暫行辦法的一個獨到之處,是對民間借貸可能發生糾紛的規範。即由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發起成立鄂爾多斯市民間借貸協會,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配合人民調解機構調解投訴問題。設立由民間借貸協會發起、在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登記的民間借貸風險基金,建立民間借貸風險處置機制和行業自救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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