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昨天發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首次明確了預付卡的判定標準以及客戶備付金的含義和範圍。
公交卡不在規範範圍內
在發佈的徵求意見稿裏,央行強調只要使用預付卡支付涉及資金在不同法人之間的轉移,該預付卡就屬於《辦法》規範範圍,但有三種情況不在範圍之內。包括僅限于發放社會保障金、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僅限于繳納電話費等通信費用的預付卡,這意味著包括社保卡、公交一卡通以及電信運營商的電話充值卡不會受到該《辦法》的管制。
在途資金也算備付金
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客戶備付金的含義和範圍。央行規定,客戶備付金包括收款人或付款人委託保管的貨幣資金;收款人委託收取的、且支付機構實際收到的貨幣資金;付款人委託支付的、但支付機構尚未付出的貨幣資金;預付卡中未使用的預付價值對應的貨幣資金。
“在途資金也被納入備付金範圍,監管較為嚴格。”某第三方支付機構相關人士稱。
根據央行此前發佈的辦法要求,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0%,這意味著支付機構需要拿10%的資金作為保證金。此前有不少第三方支付公司稱,第三方支付機構沉澱資金靈活且風險小,希望央行可以“區別監管”,但徵求意見稿中並未有相關內容。
調整價格需提前30天公佈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央行發佈的徵求意見稿對非金融支付機構的價格制定和調整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央行規定,支付機構在實施新的支付業務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之前,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連續公示調整事項30日。
對此,易觀國際分析師曹飛表示,目前大部分非金融類支付機構提供給每個商家的服務收費方式,根據卡種有不同形式,相對靈活。如果執行該標準意味著非金融類支付機構將提供更加規範化、標準化的産品,可能會對支付機構造成一定影響,關鍵看央行執行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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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支付業務須持證上崗
6月21日,央行發佈相關辦法規定,從2010年9月1日起,已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有一年時間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將無法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央行同時表示,對《支付業務許可證》不做數量限制,無論是國有資本還是民營資本的非金融機構,只要符合《辦法》的規定都可以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
去年4月份,央行開始對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進行摸底。
據央行此前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機構法人向央行提交了支付業務登記材料,其中多數非金融機構從事網際網路支付、手機支付、電話支付以及發行預付卡等業務,這些絕大多數為民營企業。(記者蘇曼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