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由於去年上半年的天量放貸以及資本充足率的約束,大型銀行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向城商行等中小金融機構轉讓信貸資産現象增多。
一位銀行業人士向記者表示,一般轉讓通過信託類貸款理財産品,以及同業間的信貸資産轉讓。同業間的信貸轉讓包括買斷、回購和雙買斷。由於雙買斷可降低轉出方當期信貸規模,提高轉入方的盈利水準卻不必計入風險資産,多數業務採用的是雙買斷形式。“雙買斷”要簽訂兩個條約,即當期的“買斷”合同和遠期的“回購”合同。轉讓方因“買斷”合同而可以將該筆信貸資産轉出資産項下,而受讓方則因持有“回購”合同,無需將該筆貸款放在資産項下。由於買賣雙方均不在資産負債表內計入這筆信貸資産,貸款因此憑空“消失”,無法納入央行的統計之中。 (記者殷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