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修改意見 ———
本報訊 國家旅遊局昨日公布了《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徵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徵求修改意見。根據該標準,旅行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須按全部旅遊費用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強迫購物須賠付違約金
根據新標準,旅行社及導遊(領隊)擅自縮短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項目的,旅行社應退還遺漏旅遊景點的門票及旅途費用等合理費用,並賠償同額違約金。無門票景點旅行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總額5%的違約金;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擅自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用餐、娛樂、醫療保健、參觀等另行付費項目的,旅行社應承擔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或縮短遊覽時間的,每次按全部旅遊費用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按全部旅遊費用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在指定購物點買假貨將獲賠
旅遊者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係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遊者的全部損失。
導遊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全部旅遊費用30%的違約金。旅行社安排的旅遊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合同不符,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賠償同額違約金。導遊或領隊未按照國家或旅遊行業對客人服務標準提供導遊服務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賠償金。
-擅自轉團須按比例賠付
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旅遊者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應全額退回旅遊者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遊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後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
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增收費用的,旅行社應退還增收的費用。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遊者未能乘坐預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並賠償經濟損失20%的違約金。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和旅遊者個人原因,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