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煙臺市旅遊質監所獲悉,新版《山東省旅遊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條例針對市民關注的門票漲價、旅行社違約、遊客權益、特殊群體門票優惠等
做出明確規定,也讓遊客在出遊服務、購物、安全等方面得到更明確的保障。堪稱更重“旅遊民生”的條例。
兩次門票提價間隔最少三年
新《山東省旅遊條例》有明確規定:依托國家自然資源或者歷史人文資源投資興建的旅遊景區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非依托國家自然資源和歷史人文資源、由商業性投資興建的旅遊景區門票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門票價格,應當遵循法定程序。調整後的門票價格應當向社會公布,自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後執行。同一門票價格上調間隔不得低于三年,上調幅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額。”市旅遊質監所工作人員介紹,條例規定旅遊景區要按照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單一門票和聯票,供旅遊者自主選擇。禁止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
安全事故未及時上報將被罰
對于旅遊經營者的相關義務,條例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標記、經營范圍、服務項目、價格或者收費標準,制定、提供公平合理的店堂告示、格式合同等,對旅遊者的有關咨詢作出真實、明確的解答;向旅遊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旅遊產品和服務項目以及真實的旅遊服務信息,公布旅遊咨詢、投訴電話;應當建立旅遊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如果旅遊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或有未及時將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等行為,將被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將被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買不買推薦商品旅客自己定
“根據新版條例,旅遊者的相關權利被明確,這也意味著遊客有了更好的保障。”市旅遊質監所工作人員介紹,根據規定,旅遊者享有八條權利,包括知悉旅遊經營者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或者慣例提供質價相符的產品和服務;自主決定是否接受旅遊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自主決定是否購買旅遊經營者推薦的旅遊商品;人格尊嚴、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接受旅遊經營者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要求及時救助,並依法獲得賠償;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對“擅自在旅遊景區及其周邊擺攤、設點、出租景觀以及尾隨、糾纏、欺騙、脅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等行為,條例明確規定旅遊、價格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可按照各自職責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
“黑導遊”最高罰款一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還明確了旅遊景區對特殊群體門票優惠的類型。根據規定,政府投資的旅遊景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未成年人、宗教人士及學生等特定對象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城市公園、科技館等公共文化休閒場所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針對旅遊市場存在的“黑導遊”現象,旅遊條例規定,旅遊景區導遊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導遊證從事導遊活動,遵守職業道德,文明服務。違反條例,未取得導遊證在旅遊景區內從事導遊活動的,將被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