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抓嫖抓到三公職人員 副所長受賄當夜放人
出獄十多年來自稱冤屈未收錢,該離奇受賄案在廣州中院再審
受賄2.5萬元,這個數字原本不算太大。但這場刑事案卻審理十多年仍然沒有完結。2001年,廣州市白雲區某派出所副所長陳某育在一次抓嫖行動中,抓到三名公職人員後放走。此後,陳某育手下楊某某因盜竊入罪,供出了其曾收到上述三公職人員3萬元,陳某育佔有2.5萬元。陳某育一審被判犯了受賄罪。出獄後,他自稱冤屈未曾收錢,該案前日在廣州中院再次開庭,但進展依然不順利。
■新快報郭海燕 實習生陳夢
離奇
抓嫖放人 副所長被控濫用職權貪污
13年前,陳某育三十歲出頭,命運在2002年那年逆轉,其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瞬間淪為階下囚。
據其律師陳某某出示的一審判決,檢方指控,陳某育于2001年3月27日晚當值時,帶領值班幹警到該鎮抓獲六名涉嫌賣淫嫖娼違法人員並帶回派出所審查。其間,在一名涉嫖男子求情下,陳不依法處理這些人行為,同時對涉嫌介紹、留容賣淫的犯罪問題不查處。陳于當晚作出罰款後,擅自決定將六人釋放。
此外,陳某育收到罰款不交回單位,非法佔有公款人民幣2.5萬元,行為構成了濫用職權罪、貪污罪。
認定受賄
副所長一審被判刑一年
這份判決顯示,陳某育當時對這些指控的意見是,他沒有違規處理,也沒有越權罰款,指控的2.5萬元不屬於公款。其辯護律師則作無罪辯護,認為陳某育佔有2.5萬元的“罰款”事實不清,證據矛盾,疑點較多。
據判決列出的證據,多人證實該次抓嫖行動的存在,也證實陳某育未經彙報將人放走。而直接指向陳某育收錢的證言來自曾經的手下楊某某。楊某某稱,涉嫌嫖娼人員求情,並向陳某育承諾每人交5000元“罰款”。之後,這些人被釋放,楊某某先後收取賄款3萬元,陳某育拿了其中2.5萬元。同時,這三名涉嫌嫖娼公職人員也都證實曾向一名姓楊的民警送去款項。
一審法院在2003年作出判決認為,該次事件並沒有構成重大損失,不符合濫用職權罪,但其行為也不應定為貪污罪。法院認為,陳某育收受當事人的款項,沒有出具行政處罰書書面材料,其實是以罰款之名,行收受賄款之實,應該認定為受賄罪。法院判陳某育有期徒刑一年。
曲折
他出獄後喊冤,稱下屬盜竊被抓誣告他
事情遠遠沒有結束。出獄後,陳某育大喊冤屈,稱當時查出的公職人員有級別比他高很多的,他沒有從中收錢。
“我從9樓跳了下去……”陳某育稱曾被折磨到想自殺。前日,在廣州中院,他撩起頭髮給新快報看當年受傷留下的傷疤,稱三樓的建築圍蔽救了他的命。
陳某育稱,自己當年出於無奈認罪,是在看守所接到判決書。因為信件被耽擱,而未能及時提起上訴。出獄後,他潛心收集證據,一心想翻案,婚姻也因此破碎。
在申訴狀中,陳某育講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其稱,曾經的下屬楊某某,2001年底到2002年初,因盜竊被抓,欲立功減刑而誣告他。而他直到被抓,才從官方口中得知,楊某某曾背著自己收了3萬元。
新快報查閱到,廣州某法院曾在2003年通報,此下屬楊某某盜竊成性,出入多處辦公場所盜竊44多次。該報道還通報其與陳某育的該次抓嫖行動,裏面有一名退休的副局長,二人從中受賄3萬元。此後,楊某某因盜竊罪、受賄罪、貪污罪數罪並罰,被判刑13年。
一審竟有兩份判決,法院啟動再審程式
陳某育堅持自己不可能收級別比自己領導還高的人的錢,但他的申訴基本是石沉大海。但在2006年的申訴狀中,他稱自己在一審時,收到兩份判決。案號、內容幾乎一致,但判處的刑期從原來的九個月變成了一年。這個怪異的現象,引起了法院重視。
其律師給出示的一份文件註明,原經辦該案的法官在審理陳某育案件中,犯下了程式性錯誤。其中包括,發現沒有按照規定的量刑幅度(1到7年的有期徒刑),判處陳某育九個月。發現錯誤後,經辦人沒有依照程式糾正錯誤,擅自將判決書改為有期徒刑一年,再次送達陳某育,但未能將原來判決收回,造成其手上持有兩份不相同的判決書。
經辦法官因此被通報批評,後被責令做書面檢討。昨日,從相關渠道證實該院確實作出此通報批評。
因為這道程式性錯誤,此案在2007年得以在一審法院再審。
難了
當事人一再缺席庭審 事實問題懸而未決
程式性錯誤幾乎可以坐實,但原審事實認定是否有問題呢?雖然陳某育在申訴書中對事件來龍去脈、證據問題提出種種質疑,但其卻一再缺席庭審。
2013年6月13日,一審法院對該案作出再審裁定,認為陳某育在2007年、2009年多次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按照陳某育撤回申訴處理。
面對來之不易的再審機會,陳某育為何不能好好珍惜?其現在的代理律師稱,陳某育一度申請全面公開審理,甚至要求媒體入席,並且還希望證人出庭作證。因這些訴求不能得到滿足,而拒絕庭審。
該案前日在廣州中院開庭,陳某育一方因為申請媒體旁聽、網上直播等問題,法庭陷入爭論,事實層面審理仍舊無法展開。此案尚未宣判。
[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