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網今日發佈《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在試驗區內暫時調整27項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包括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鹽的批發,從事物探、鑽井、測井、錄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從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從事鐵路貨物運輸業務等。
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
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
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準入
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
國發〔2014〕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在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鹽業管理條例》以及《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汽車産業發展政策》、《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規定的有關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等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附後)。
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進一步擴大開放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國務院將根據試驗區改革開放措施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2014年9月4日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
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
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準入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