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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貿區半年考:基本實現“小步快跑”預期目標

2014-05-26 10:36 來源:財經國家週刊 字號:       轉發 列印

  有輿論認為上海自貿區推進得有些急躁,也有人認為進度似顯緩慢。

  自上海自貿區2013年9月掛牌,至今已半年有餘。日前發佈的2014年首季運營報告顯示,上海自貿區基本實現“小步快跑”的預期目標。

  2014年首季上海自貿區完成經營總收入3400億元,同步增長10.5%;半年時間,累計新設企業7770余家,其中近七成採用備案制完成註冊;首季新設外資企業433家,增幅環比幾乎翻番,其中負面清單以外採用備案制新設的外企佔到93.6%。

  成績斐然。同時,《財經國家週刊》記者了解到,上海自貿區建設也碰到諸多難題。比如,怎樣處理好頂層設計與摸著石頭過河的關係、于法有據與改革創新的關係、擴大開放與風險管控的關係、負面清單與後續監管的關係、問題導向與企業需求導向的關係等等。

  有聲音因此認為上海自貿區推進得有些急躁,也有聲音認為上海自貿區建設進度還是慢,效果有限。

  “如果急於出成果、急於要經驗、急於見紅利,這不符合客觀規律。急於求成狀態下得到的經驗,容易在複製和推廣中出現問題。”上海自貿區管委會副主任朱民向《財經國家週刊》記者表示,上海自貿區是按照國家總體方案來推進的,一定要有定力。

  頂層設計與摸著石頭過河

  上海自貿區的建設,既有中央的直接指揮,總體方案的頂層設計,又要依託上海方面“摸著石頭過河”。

  在總體方案的起草、論證和擬定政策等環節,上海自貿區均高度依賴中央部委乃至全國人大的指導和支援,以及對相關政策的調整授權。

  由於牽涉到多個部委利益,難免存在制度設計碎片化的現象。“有些部門因擔心自貿區對現有制度和其他地區的影響,在行動上相對謹小慎微,一些支援措施不能及時出臺。”中央某部相關官員告訴《財經國家週刊》記者説,比如上海自貿區在貨物貿易方面的改革,進展沒有預想中好,“主要的擔心出現在中央有關部門,他們擔心關稅流失”。

  在“負面清單”這種新的行政管理模式的探索中,上海自貿區曾列出2014年共計190條限制準入清單。4月初,國務院副總理汪洋考察上海自貿區建設進展時,建議2014版負面清單再縮減40%左右。

  “而這需要和相關部委一條一條去談。”朱民説。

  浙江省海洋經濟工作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張善坤告訴《財經國家週刊》記者,他非常能理解上海推進自貿區建設的難處和不易。“中央和國務院的相關規定對接起來還容易一些,但是相關部委的有些規定是不是列入負面清單,則規矩不少。”

  “自貿區的制度框架是國家層面的,甚至負面清單也是國家級的負面清單。”保監會福建局副局長吳朝生接受《財經國家週刊》記者採訪時説。他認為,其中金融、文化服務領域的擴大開放,直接關乎國家利益,必須全盤考量與評估。

  “上海自貿區僅僅是一個點,它的特殊性也是它的局限性。如何撬動眾多部委辦局甚至立法機關去改革,是未來的一個大課題。”吳朝生説。

  以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業務為例,企業可以在自貿區內設立一個C企業,用以實現境內人民幣資金池與境外人民幣資金池內資金的雙向流通,這為企業的資金運營提供了便捷和透明度。“但是,企業在便利的同時,需要多交一筆營業稅。銀行也沒有辦法管稅務相關的事。”朱民説,這就可能限制了自貿區試驗政策的效率。

  “自貿區建設不僅僅是發一個文,不只是體型要長大,更關鍵的是神經系統也要同步發育。這是一個全面系統的工作。”朱民説。

  重大改革要做到于法有據,而目前上海自貿區的試驗措施尚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雖然在上海自貿區領域裏實行部分法律豁免,但實際上仍有許多方面超越了現有法律法規,面臨法制改革的任務。

  比如在銀監會有關政策中,有關外資銀行業務時限、民間資本的準入等問題,都有待上位法的修改或具體政策的推進。

  新興服務業的規則治理,也是上海自貿區法治建設的重要障礙。當前,中國新興服務業規則整體滯後甚至空白,而服務業是上海自貿區推進改革的重要領域,因此制度創新必不可少。

  《財經國家週刊》記者了解到,根據半年來的實踐,上海正在抓緊研究制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該條例至少會有兩個方面亮點,一是把試驗區的重要措施以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固化;二是對透明高效的政府運作要求,也以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約束。

  擴大開放與風險管控

  “自貿區建設到目前為止,大家更多的是關注開放、改革、創新,風險防範關注的不是很多,這很正常,但隨著工作的推進,風險防範工作一定會加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一部主任孫輝告訴《財經國家週刊》記者,如何把握擴大開放與風險管控的尺度,成為上海自貿區面臨的重要問題。

  作為上海自貿區改革試驗的突破口,金融領域改革的這一問題更加明顯。金融行業的高風險特性,需要有嚴格的審慎監管,要防止市場開放發生的各類風險。

  “大家都在關注,銀行的業務創新能不能膽子再大一點,或者能不能再放開一點,我覺得制度創新是可以更開放一些。但是,不要出現顛覆性問題,不要出現系統性的風險。”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法規部副主任劉曉勇説。

  上海自貿區掛牌之初,其他國家就很關心上海自貿區如何防範洗錢、恐怖融資等風險問題。其他國家經驗也表明,無論是自由貿易區還是離岸金融區,管制一旦放鬆,則有可能淪為跨境洗錢的通道。

  “央行支援上海自貿區建設的30條意見,其中有一條重要的原則就是風險可控。換句話説,凡是不能有效防控風險的,都不應該是我們的選項。”孫輝説,在他看來,如果自貿區的改革開放不能很好地控制風險,就談不上可複製、可推廣。

  但在上海自貿區的各項任務和措施中,風險管控任務和措施還缺乏真正的檢驗。

  如上海自貿區構建的虛擬雙軌制金融監管線,即金融機構內部設立離岸金融業務部,企業設立自由貿易賬戶和普通結算賬戶,怎麼做才能既滿足自貿區內企業貨幣自由兌換、資金自由流動的需求,又不會引致洗錢、地下錢莊、國際投資資金衝擊國內金融市場等風險?如何在經濟活動中設立起有效的風險防範屏障,既能讓自貿區健康運作,又不對區外經濟構成負面衝擊?

  對於這些可能存在的問題和潛在風險,不少專家甚至建議將浦東新區整體納入上海自貿區,以大幅度增加“壓力測試”的力度和頻度,從而獲取真正有效有用的試驗數據,放大實驗、提速試驗。

  負面清單與後續監管

  上海自貿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但隨之而來的是一系列問題。

  首先,如何儘快使負面清單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負面清單?

  以電信業為例,上海自貿區負面清單提出限制外方投資電信領域,而具體如何限制,清單並未説明,在實踐中也難以操作。

  一方面,總體方案提出,選擇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以及社會服務領域擴大開放,暫停或取消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準入限制措施(銀行業機構、資訊通信服務除外)。另一方面,開放清單也提出“在保障網路資訊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外資企業經營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電信業務,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規,須國務院批准同意”。

  “要使負面清單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負面清單,需要提供明確指引。”朱民説。

  此外,負面清單需要為未來可能出現的新興行業與新興業態預留空間。上海自貿區負面清單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代碼》編制,而物聯網、雲計算、動漫設計、電子支付等新興行業卻找不到對應類別,因此未出現在負面清單上。“要實現負面清單的動態優化,負面清單需要明確適時調整的條件與程式。”保監會福建局副局長吳朝生説。

  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一線開放後,事中事後監管能力如何跟上,怎樣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亂”?這是上海自貿區試驗的重點內容之一,是自貿區各項先行先試事項能否試驗成功的前提條件和重要保證,也是上海自貿試驗區未來複製、推廣至全國的重要內容。國務院副總理汪洋在考察上海自貿區時,要求把完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而完善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前提是建立社會誠信體系,沒有社會誠信體系就不可能有與世界接軌的市場經濟環境。

  目前,上海自貿區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立足於上海全市獲取、全市使用。但同時,上海自貿區主要面向服務業開放,按照總體方案,區內企業可以在區外包括其他省區市提供服務。“這樣一來,光靠上海自身獲取和使用的誠信數據資料就未必完善。如何有效建立和完善區內企業,特別是服務類企業的事中事後監管和社會誠信體系,都是擺在面前必須跟進解決的當務之急。”上海市發改委副主任、市口岸辦副主任顧洪輝告訴《財經國家週刊》記者。

  此外,如何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也是上海自貿區實踐中面臨的問題。企業是市場的主體,自貿區建設和發展最終要落實和體現在各種類型企業的積極參與中。但據《財經國家週刊》記者了解,目前,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對上海自貿區關注度很高,但實際參與度卻不夠。

  “註冊的企業中,貿易型企業居多,實體企業少,中小企業多,國有企業少。”中海集團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趙邦濤説。

  在企業誠信監管體制建設上,上海自貿區也遇到“水土不服”的窘境。根據自貿區規劃,監管體制以企業自律為核心,減少受監管企業的守法負擔,建立以誠信為基礎的分類風險管理機制。

  但企業卻覺得找不到政府,心裏不踏實,“企業覺得不管我了”。朱民説,以致不得不去一家家解釋溝通:變化不是單一的、短暫的,是廣泛的、長遠的。

  多年來,企業對優惠政策依賴過多。“我們的企業是在特殊政策里長大的,已經習慣於那種渾水摸魚的經營環境,他們發現這裡是要搞一潭清水,就沒有興趣。”全國政協常委、上海市政府參事室主任王新奎説,如果公司治理結構不轉變,自貿區的政策就會打折扣。

  外界更關心的則是上海試驗到底什麼時候完成,何時在全國鋪開?上海市委書記韓正曾表態説:“上海將力爭在自貿區運作一年左右時,推出第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管理體制、運作機制、監管模式。而體系上的健全需要3年左右的時間。”(記者 龐清輝 實習生 胡雲超)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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