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3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近日發佈了《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要堅持市場主導、政策引導,堅持改革創新、擴大開放,堅持完善監管、防範風險;要把商業保險建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穩健、誠信規範,具有較強服務能力、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現代保險服務業,努力由保險大國向保險強國轉變。
《意見》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保險是現代經濟的重要産業和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會文明水準、經濟發達程度、社會治理能力的重要標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服務領域不斷拓寬,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人民群眾生産生活作出了重要貢獻。但總體上看,我國保險業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不能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與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對完善現代金融體系、帶動擴大社會就業、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創新社會治理方式、保障社會穩定運作、提升社會安全感、提高人民群眾生活品質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於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把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放在經濟社會工作整體佈局中統籌考慮,以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多元化保險服務需求為出發點,以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強化風險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險資金配置效率為方向,改革創新、擴大開放、健全市場、優化環境、完善政策,建設有市場競爭力、富有創造力和充滿活力的現代保險服務業,使現代保險服務業成為完善金融體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撐、創新社會管理的有效機制、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的高效引擎和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市場主導、政策引導。對商業化運作的保險業務,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對具有社會公益性、關係國計民生的保險業務,創造低成本的政策環境,給予必要的扶持;對服務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具有積極作用但目前基礎薄弱的保險業務,更好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二是堅持改革創新、擴大開放。全面深化保險業體制機制改革,提升對內對外開放水準,引進先進經營管理理念和技術,釋放和激發行業持續發展和創新活力。增強保險産品、服務、管理和技術創新能力,促進市場主體差異化競爭、個性化服務。三是堅持完善監管、防範風險。完善保險法制體系,加快推進保險監管現代化,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市場秩序。處理好加快發展和防範風險的關係,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穩健、誠信規範,具有較強服務能力、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現代保險服務業,努力由保險大國向保險強國轉變。保險成為政府、企業、居民風險管理和財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為提高保障水準和保障品質的重要渠道,成為政府改進公共服務、加強社會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險深度(保費收入/國內生産總值)達到5%,保險密度(保費收入/總人口)達到3500元/人。保險的社會“穩定器”和經濟“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發揮。
二、構築保險民生保障網,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四)把商業保險建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商業保險要逐步成為個人和家庭商業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養老健康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保險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支援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支援保險機構大力拓展企業年金等業務。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補充作用。
(五)創新養老保險産品服務。為不同群體提供個性化、差異化的養老保障。推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發展。開展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發展獨生子女家庭保障計劃。探索對失獨老人保障的新模式。發展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支援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投資養老服務産業,促進保險服務業與養老服務業融合發展。
(六)發展多樣化健康保險服務。鼓勵保險公司大力開發各類醫療、疾病保險和失能收入損失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産品,並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發展商業性長期護理保險。提供與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相結合的疾病預防、健康維護、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務。支援保險機構參與健康服務業産業鏈整合,探索運用股權投資、戰略合作等方式,設立醫療機構和參與公立醫院改制。
三、發揮保險風險管理功能,完善社會治理體系
(七)運用保險機制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政府通過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服務等方式,在公共服務領域充分運用市場化機制,積極探索推進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開展各類養老、醫療保險經辦服務,提升社會管理效率。按照全面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要求,做好受託承辦工作,不斷完善運作機制,提高保障水準。鼓勵發展治安保險、社區綜合保險等新興業務。支援保險機構運用股權投資、戰略合作等方式參與保安服務産業鏈整合。
(八)發揮責任保險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作用。強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立法保障的責任保險發展模式,把與公眾利益關係密切的環境污染、食品安全、醫療責任、醫療意外、實習安全、校園安全等領域作為責任保險發展重點,探索開展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加快發展旅行社、産品品質以及各類職業責任保險、産品責任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充分發揮責任保險在事前風險預防、事中風險控制、事後理賠服務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經濟杠桿和多樣化的責任保險産品化解民事責任糾紛。
四、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提高災害救助參與度
(九)將保險納入災害事故防範救助體系。提升企業和居民利用商業保險等市場化手段應對災害事故風險的意識和水準。積極發展企業財産保險、工程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家庭財産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增強全社會抵禦風險的能力。充分發揮保險費率杠桿的激勵約束作用,強化事前風險防範,減少災害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産和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十)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圍繞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設為基礎,以商業保險為平臺,以多層次風險分擔為保障,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研究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巨災再保險等制度,逐步形成財政支援下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鼓勵各地根據風險特點,探索對颱風、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災等災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建立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制度。建立巨災風險管理數據庫。
五、大力發展“三農”保險,創新支農惠農方式
(十一)積極發展農業保險。按照中央支援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援保特色、保産量,有條件的保價格、保收入的原則,鼓勵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願參保,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提高農業保險保障程度。開展農産品目標價格保險試點,探索天氣指數保險等新興産品和服務,豐富農業保險風險管理工具。落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制度。健全農業保險服務體系,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險。健全保險經營機構與災害預報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的合作機制。
(十二)拓展“三農”保險廣度和深度。各地根據自身實際,支援保險機構提供保障適度、保費低廉、保單通俗的“三農”保險産品。積極發展農村小額信貸保險、農房保險、農機保險、農業基礎設施保險、森林保險,以及農民養老健康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等普惠保險業務。
六、拓展保險服務功能,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
(十三)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的獨特優勢。在保證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方式,提高保險資金配置效率。鼓勵保險資金利用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等方式,支援重大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城鎮化建設等民生工程和國家重大工程。鼓勵保險公司通過投資企業股權、債權、基金、資産支援計劃等多種形式,在合理管控風險的前提下,為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産業等發展提供資金支援。研究制定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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