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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食藥新規:入境超量攜藥 最重判十年(圖)

2014-06-06 09:35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臺灣食藥新規:入境超量攜藥最重判十年(圖)

  據臺灣“東森新聞”報道,臺灣“食品藥物管理署”于6月5日宣佈,自2015年7月1日起,郵寄、快遞藥品回島或自行攜帶“超量”藥品返臺,一律應于輸入前事先申請進口同意書,違反者依藥事法規定,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臺灣“財政部關務署”統計資料,2000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海關查獲不法藥物件數共670件。“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惟考慮有不肖業者投機或將不法藥物于限量內分批進口至島內,影響臺灣藥品管理制度,甚至危害民眾健康,故採取事前申請及限量管理措施。

  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公佈的名單之中,除了萬金油、胃藥、口服維生素與中藥材等藥物之外,隱形眼鏡也歸類在限量名單之中,每名民眾不可攜帶超過6對以上,對於喜愛到韓國、日本購買角膜變色片的民眾而言,需要多加注意。

  自新規定上路之後,民眾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藥品返臺前,需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書,“非處方藥”每次寄送返臺數量不得超過12瓶或軟管類12支或總量1200顆,且于6個月內不得重復申請;寄送“處方藥”則不得超過處方箋合理用量。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返臺,應符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範,表列內的藥品攜帶限量依表列數量規定,表列以外的“非處方藥”每種限帶2瓶(盒),表列內藥品及表列以外的“非處方藥”攜帶總量合計不可超過6種。如超出限量,則應于返臺前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書;另外,攜帶“處方藥”則須憑醫療院所證明,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的處方量。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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