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就是要針對資源性資産、經營性資産和公益性資産的不同類型推進分類改革。但是,這項改革絕不是一分了之,絕不是搞私有化,更不是讓農民吃村集體經濟的“散夥飯”,而是要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穩定。在推進這項改革的進程中,必須統籌考慮公平和效率、統籌考慮農業和農村發展、統籌考慮城鄉改革發展
完善農村集體産權權能,是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一項任務。深化農村改革,關係農村社會的長治久安。而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則是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一環,關係到農村耕地的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關係到“十三五”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能否如期實現。
産權明晰是市場經濟的核心要義。隨著我國農村改革向縱深推進,農村集體資産歸屬不清、權責不明、保護不嚴、流轉不暢等問題日益凸顯。在沿海發達地區城鎮周邊的不少農村,村集體資産市值往往較高。面對巨大利益,在缺少監督的情況下,一些村幹部“小官大貪”侵吞集體資産現象頻發。如何激活農村“沉睡的資産”,讓農民享有更多財産權利,同時防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少數人侵佔、支配集體資産,防止外部資本侵吞、控制集體資産,成為下一步農村改革面臨的一個新課題。
農村集體資産主要包括資源性資産、經營性資産和公益性資産。當前,改革思路已經明確,就是要針對不同類型資産推進分類改革。對於土地等資源性資産,要推進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證,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探索適度規模經營的多種實現形式。對於廠房等經營性資産,要推進股份合作制改革,明確債權債務、資産量化、股權設置、收益分配,將資産折股量化到每個集體組織成員,健全對集體資産運營的管理、監督和收益分配機制。對於學校等公益性資産,要探索集體統一運營管理的有效機制,使其更好地為組織成員和社區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務。
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絕不是一分了之,絕不是搞私有化,更不是讓農民吃村集體經濟的“散夥飯”,而是要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穩定。深化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産權的保護,激活農村各類要素的潛能,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産權利,其目的是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而不能把集體所有制改垮了、改虛了,不能把集體資産改沒了。正是基於此,中央提出,現階段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必須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
協調是持續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十三五”規劃建議提出,重點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新型工業化、資訊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這也在提醒我們,推進集體産權改革的節奏、方式必須從各地實際出發統籌考慮。具體來説,要統籌考慮公平和效率、統籌考慮農業和農村發展、統籌考慮城鄉改革發展。應當在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全面核實農村集體資産的基礎上,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産和資源這“三資”的管理監督和收益分配製度,保障農村産權依法自願、公開公正交易。農村集體産權越清晰,保護越有力,農村經濟的活力就越大,最終實現建立産權關係清晰、利益分配共用、要素配置優化、治理結構完善的農村集體經濟産權制度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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